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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小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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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0-9-1 00:56:3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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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一篇判決書...個人覺得挺特別的...與大家分享一下...
如有錯誤 , 敬請不吝指正, 感恩~
本分享文章 之關鍵字:
交通安全 / 刑法 第 185之4 /  肇事 / 逃逸 / 人 / 死 / 傷 / 判決 / 最高法院
分享理由:
    因一般人大多以為 駕車肇事逃逸, 是限於 有跟別人的車相撞 才叫肇事 ,
如果自己的車根本沒有撞到 "任何人" 的車 , 也是有 "機會" 符合
刑法第185條之4  交通肇事逃逸罪 的 , 例如底下的案例.
(內容有稍加 整理 編輯 以便閱讀)
【裁判字號】98,台非,14   【裁判日期】980206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一四號
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對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一審確定判決(九十七年度交訴字第
一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
一七八四九號),認為部分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犯罪之成立,除應具備各罪之特別要件外
,尤須具有故意或過失之一般要件,故刑法第十二條規定,行為
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
為限。準此,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致人死傷而逃逸罪,行為人之駕車肇事,致人死傷,雖非出於故
意,但對於肇事(引起事故),致人死傷之行為,仍須具有過失
而與被害人之死傷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並知悉肇事致人死
傷之事實,猶予逃逸,始足當之。若行為人不知其已肇事並致人
死傷,縱然逃逸,亦與本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color=#00008B] 該條所謂『逃逸』係指行為人
主觀上(編著: 以肇事者自己的角度去看)
對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已有認識,
客觀上(編著: 肇事者以外的其他人,如目擊者,旁邊經過的人的角度去看)
並有擅自離開肇事現場之行為而言。

[編著: 此段為案件發生過程]------------------------------------
  本件原判決事實欄
認定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晚上十時十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編著: 略)xx號 自用小客車,沿桃園縣中壢市○
○○路往東行經高鐵南路與過嶺里二鄰、過嶺里三鄰產業道路交
岔路口,欲左轉彎往過嶺里二鄰產業道路而待轉時,嗣對向由陳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編著: 略)yyy號自用小客車,見甲○○
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即將左轉,乃為閃避甲○○所駕駛之自
用小客車,向右閃躲,因而撞及該道路分隔島後起火燃燒,陳○○
並受有胸部挫傷及右側髖臼窩骨折之傷害。詎甲○○於肇事後
,竟不顧 陳○○ 已身陷起火燃燒之車輛中,未停車救護,逕行駕
車離去而逃逸等情。於理由欄亦說明,被告與告訴人並未發生碰
撞,而係告訴人為閃躲被告車輛而右彎撞上分隔島。
---------------------------------------------------------------------
[color=#8B008B]不曉得大家有注意到嗎?
有沒有發現哪裡 "怪怪" 地呀..
[color=#A52A2A] 被告與告訴人並未發生碰撞,
而係告訴人為閃躲被告車輛而右彎撞上分隔島。

看吧...沒跟人家相撞也有事咧...
[color=#A52A2A]  害人家(對方) 為了閃你,
而撞山、撞樹、撞電線桿、撞分隔島...也都算肇事咧...
事實上  ,

(以下摘自: 刑法分則新論 , 盧映潔, 2009版, p226-227)
[color=#A52A2A]
所謂 [肇事] 係指發生交通上的事故 , 而此事故的發生行為人
是否有過失, 並非所問 ,  
因此即使沒有過失 ,
只要事故的發生與行為人的交通參與行為有關即可,
實務上亦同此看法.
[93年台上字5599號]裁判要旨:
刑法 第 185條之4 之 肇事 致 人 死 傷 逃逸罪,
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
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
以減少死傷........至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
較有爭議的是 [肇事 致 人 死 傷] 此一行為前提 的性質為何...
...依近期最高法院見解多認為, 所謂 [逃逸] 係指行為人主觀上
對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  已有認識 ,
客觀上並有 擅自離開肇事現場  之行為而言 ,
故 行為人不知 其已肇事並致人死傷 ,
縱然 離開肇事現場 , 亦與 本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
[編著: 底 下這段為  最高法院  的看法]
本院認為本
件有關肇事因素之判斷標準,在於何人未遵守號誌指示行駛,亦
即關於燈號之遵守與否,方為判斷之依據。從而,自難在燈號未
明之情況下,遽認本件轉彎車即應讓直行車先行,並以之推論被
告係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因素,況本件尚無法排除被
告斯時之行進方向為左轉專用號誌燈之可能性,準此,本件仍難
以確信被告有何過失責任等情無訛。查被告對上述駕車肇事,致
告訴人受傷之行為,既無過失之責任,於法自難令負救護之義務
,被告主觀上認該事故非其行為所引起,與其無關,因不知其已
肇事,並致人受傷,而逕行駕車離去現場,即與該罪之構成要件
有間。...........
[color=#00008B] 次查,原判決對於被告是否
知悉其肇事,致人死傷之事實,僅於理由內說明,被告既目睹告
訴人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因伊左轉彎行為,致告訴人閃避伊駕駛
之車輛而撞及分隔島,並起火燃燒,衡情,被告當足以判斷告訴
人應已成傷,並受困於車內,雖僅短暫停留,惟仍未予協助救護
送醫,亦未積極下車對傷患施予救助、報警或留下聯絡方式,即
逕自加速駕車離去,確屬可議。

[編著: 底 下這段為 目擊證人 的部分]------------------------------------
再者,本件係因 ○○富 目睹車禍
之發生,認為被告何以未停車處理而逕自離去,遂待伊行進方向
為綠燈時,旋驅車一路尾隨被告所駕駛車輛,並在記下車輛牌號
(編著: 略)xx號後,向警方報案,始循線查獲上情乙節,亦經
證人 ○○富  迭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見偵卷第一三頁、
原審審理卷第三八頁),綜此各端,被告肇事逃逸之意思,洵為
灼明等語。
[color=#00008B][編著: 看吧...人平常還是要多行善,
出事了才有貴人相助~ 當然, 希望這種倒楣事別發生才好~]  
[編著: 底 下這段感覺 比較"中立" 一點]------------------------------------
惟對於認定被告知悉其自己已肇事(即事故係其行為
所引起)及被告知悉告訴人撞車受有傷害之事實,並未敘明所憑
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徒以告訴人撞車事故,與被告有關,即推
論被告有目睹車禍,並知悉車禍係被告所肇致,亦有判決理由不
備之違法。案經確定,於被告不利。......
[color=#A52A2A]本院按:?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係
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
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是該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於行為人
之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
[編著: 底 下這段是 最高法院  的"判斷"]------------------------------------
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甲○○駕駛車
牌號碼(編著: 略)xx自用小客車,與告訴人陳O民駕駛車牌號
碼(編著: 略)yyy自用小客車,於九十六年六月五日晚上十時十
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與過嶺里二、三鄰產業道路交岔
路口,發生交通事故,告訴人因此  受有傷害 一節,雖 無過失 責任
,仍應 成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揆之上開說明,即無不合。

又原判決事實欄記載被告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肇事,致告訴人受傷,竟未停車救護,逕行駕駛車輛離開而
逃逸等語,參酌原判決說明其認定上述交通事故發生原因、被告
有肇事逃逸意思所憑之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見原判決理由....)
,即係認定被告對於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致人傷害之事實,已有認識,仍然逃逸,
被告應有犯肇事致人傷
害逃逸罪之犯罪故意,
原判決係以故意犯論處被告罪刑,
核與刑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無違。
------[編著: 底 下這段是原告 , 被告 各自的 說法]---------------------------
原判決
已說明
被告迭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原審供述:伊駕駛車牌號碼
----自用小客車,沿桃園縣中壢市○○○路往東行駛
,行經高鐵南路與過嶺里二、三鄰產業道路交岔路口,欲左轉彎
時,發現對向車道有一輛車(按指告訴人所駕駛車輛)衝過來,
之後伊聽到那輛車煞車聲音,並看到那輛車撞上車道之分隔島。
伊未停下查看那輛車,就直接駕駛車輛離開;
告訴人於原審證述:
伊往中正路方向(按即往西)行駛在內側車道,行經上開交岔
路口,有一輛車衝出來,伊會撞上去,因此往右閃避,惟煞車不
及,撞上快車道與慢車道間之分隔島各等語(見原判決理由甲、
貳、一、え第一行至第十四行)。
------[編著: 底 下這段是法院認定 被告 有罪 的主因]---------------------------
[color=#00008B] 以駕駛人駕駛車輛左轉彎時,
見到原行駛在對向內側車道之直行車輛忽然往右偏移,並緊急煞
車,因此撞及車道之分隔島,就一般情況,駕駛人應能認知對方
係為閃避該左轉彎車輛所致;又車輛直行高速行車,忽然偏移並
撞上車道之分隔島,   
依通常情形,車上人員難免因此受傷。
原判決已說明依憑上述事證,被告既目睹因其駕駛車輛左轉彎,
致告訴人駕駛車輛因閃避被告所駕駛左轉彎車輛,撞到車道之分隔島
,並起火燃燒,被告    應足以判斷告訴人因此受傷等語(見原判決
理由....ぉ)。
.....................


-=-=-=-=- 以下內容由 小媛2010年09月06日 04:38pm 時新增 -=-=-=-=-
更正一下:  本判決書分成兩大段落,第一大段是「非常上訴理由稱:…等語」,第二大段是「本院按:…」。
    第一段是提起非常上訴的最高法院檢察署檢長所寫的理由,
不是最高法院的看法,
    第二段才是最高法院對第一段的上訴理由的看法。
如有造成困擾, 非常抱歉~
後學要再更加用功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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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 13:33:2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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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媛
不知這個案例會不會成為考題
也不知台灣司法界何時才會正本清源
~另外在外加一個「錯得離譜」的大烏龍~同名同姓抓錯人...
昏@@
~唉~實在無話可說了~

3歲童遭性侵喊不要!法官:「未違意願」撤回更審(2010/09/01 10:18)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又發生幼童遭性侵,而法官認為「無法證明違反意願」的案例。55歲男子吳進義性侵年僅3歲的女童,女童哭著大喊:「不要!」在一、二審時,法官都認定違反女童意願而重判,但最高法院法官施俊堯、李英勇竟指無法證明違反意願,將此案撤銷發回更審。
今年2月6日,一名6歲女童在圖書館遭性侵,涉案林男被檢方以強制性交罪交處重刑7年10個月,但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和楊國煜認為女童沒有強烈反抗,將林男輕判3年2個月,引發社會譁然,甚至在臉書(Facebook)發起活動,要求法官停職接受調查。
而今天曝光的案例其實發生時間更早。2006年3月,高雄男子吳進義到友人家打麻將,一名牌友也帶著親戚的3歲女童前往,吳男讓座給這名牌友下場,便假裝好心幫忙帶小孩,結果將女童帶回自己家中,強行脫下內褲,用手指、吸管和眼鏡架插入女童下體,女童哭著大喊:「不要!」卻無法阻止吳男獸行。
當天晚上,女童母親為女童洗澡時,發現女兒下體紅腫,女童告知是「阿義阿公」弄的,家屬氣得報警。女童向警方證稱,看到「阿義阿公」的「毛毛和鳥鳥」,並見到「阿公鳥鳥射出像鼻涕的東西」。
吳男矢口否認性侵,但接受測謊卻未通過。一、二審時,高雄地院、高分院都認為吳男違反女童意願,以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重判吳男7年2個月。但到了三審時,最高法院刑八庭法官施俊堯、李英勇認為,女童的證詞「無法證明被告違反其意願性侵」,將此案撤銷發回更審,重新調查吳男是否適用刑責較輕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
兒福聯盟執行長王育敏接受平面媒體採訪時痛批,女童都已哭喊「不要」,還不算違反意願?「難到法官期待3歲女童說出『我不要被性侵』嗎?」
http://www.nownews.com/2010/09/01/91-26420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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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名同姓抓錯人 屏東檢察長陪罪
更新日期:2010/09/01 09:47 記者陳崑福、田俊雄�連線報導
屏東地檢署受理花蓮移轉屏東縣黃姓女子涉詐欺案,檢方傳訊未到,聲請簡易判決,地院處拘役五十天,檢方傳喚執行未果發佈通緝;上月底一名無辜的同名同姓黃姓女子入境被航警扣押解送屏檢,她大聲喊冤,檢方細查才知弄錯,檢察長昨天向她道歉。
黃女雖已氣消,但回想事發經過,還是覺得相關單位「錯得離譜」,不諱言一度想找民代投訴;但因檢察官很快就查明,昨天通知她領回罰金,反而感謝檢察官辦案快速,也體諒檢警案件那麼多,壓力很大,決定原諒。
四十九歲的黃姓女子說,她在貿易公司上班,經營魚類進出口,為了公司業務,不時往返國內外,哪有時間到花蓮犯案?被警方解送地檢署時,檢察官要她先易科罰金五萬元結案,她只好同意。
檢方重新過濾資料,確認黃女在案發時有不在場證明,並找到高雄市有一名女子和她同名同姓,比她小廿六歲,經派員了解,此女行蹤不明,因而認為有蹊蹺,進一步才查出真相。
屏東地檢署檢察長羅榮乾表示,本案是一連串巧合引發的烏龍,屏檢接辦後,檢察官就花檢提供資料傳訊,但當事人未到案。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01/2/2c6ml.html
=============================================================
◣典故說明◥
此處所列為「正本清源」之典故說明,提供參考。
「正本清源」原作「清原正本」。漢代的史學家班固,曾在《漢書》的〈刑法志〉中討論國家的刑法制度,認為當時的法律有許多不合宜的地方,處刑的輕重常拿捏不當,重者太重,死刑人數過多;輕者太輕,無法達到遏止的效果。在這種情況之下,無法遏止輕犯者作惡,官吏又每每以斬大盜建立威信,結果社會依然混亂。原因除了禮樂教養的缺乏外,就是刑法制定不當的後果。所以班固認為必須要從源頭開始清理、從根本開始整頓,也就是從檢討刑法制度做起,修改不當的法令,重新衡量罰則的輕重,才能使社會達到真正的安定,人民有安樂的生活。後來「正本清源」這句成語就從這裡演變而出,比喻澈底改革以解決問題。出現「正本清源」的書證如《晉書.卷三.武帝紀》:「思與天下式明王度,正本清源,於置胤樹嫡,非所先務。」
http://dict.moe.gov.tw/chengyu/pho/fyc/fyc207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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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3 14:08:0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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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9/02 受性侵的孩子無法等待,公義何時到?--家扶基金會發起一人一信行動
近日接連發生法官輕判、甚至是判定無罪的性侵女童案件,家扶基金會發起一人一信行動,邀請您至總統府、司法院、立法院及法務部信箱留言,或郵寄給馬英九總統、司法院院長、立法院院長、法務部部長,以呼籲政府重視受性侵害的孩子權益,我們衷心期盼透過我們的行動倡議,能讓未來兒童性侵害案件的司法判決更加公正。
  我們寫了以下的範本,若您能認同,請您用行動支持:(範本下載)
請至總統府信箱、司法院、立法院及行政院、法務部信箱,將以下的範本內容複製至網頁貼上留言。
請大力轉寄給您的親朋好友同事,邀請他們一起響應!
您的一個小動作,能讓政府官員更感受到人民的想法,讓我們起身用行動呵護我們的孩子!
                            家扶基金會 敬邀                   

總統府民意信箱: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222&Step=Write
司法院信箱:http://www.judicial.gov.tw/email/write.asp
行政院院長信箱:http://www.ey.gov.tw/sp.asp?xdURL=mail/mail.asp&ctNode=99&mp=1?
(請選擇社會類別議題)
法務部信箱:http://www.moj.gov.tw/sp.asp?xdurl=bossmail.asp
立法院給院長的建言:(需先加入會員才能登入)
http://www.ly.gov.tw/ly/01_introduce/0102_chief/president/suggest/suggest_01.jsp?
ItemNO=01020105
*ps.總統府民意信箱與法務部信箱,在您留言後會寄mail至您所留的信箱與您確認留言。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
http://www.ccf.org.tw/news/990902.htm
.............................................................................................................................................
輕判色狼兒少怒吼一人一信陳情 還孩子公道
更新日期:2010/09/03 09:51 朱芳瑤、陳志賢�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朱芳瑤、陳志賢�台北報導】
近來連續發生兩歲、三歲、六歲女童遭性侵,法官卻輕判加害人的三起案例,引發網友憤怒,目前已有超過廿七萬人在社群網站「臉書」連署,要求免職調查法官。兒少團體也忍無可忍,家扶基金會昨日發起「一人一信」行動上告馬總統;勵馨基金會不排除發起大遊行,抗議法官胡搞,要求還受性侵孩子一個公道。
司法院則建議法務部修正刑法規定,將年齡條件列入處罰要件。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二日說,法務部是刑法主管機關,相當重視民眾意見,將做為未來刑法修正的參考。
法務部檢察司長蔡瑞宗也表示,法務部最近將邀集專家學者開會,研擬將年齡條件列入刑法妨害性自主罪處罰要件,讓一定年齡以下幼童遭性侵時,一律以強制性交罪追究被告的刑責。
林姓男子性侵甲仙鄉六歲女童,高雄地院一審法官輕判三年兩個月;三歲女童遭吳姓男子性侵,最高法院以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為由,全案發回更審,這兩起案例中,法官均以無法確認違反幼童意願而輕判。另一案例是,廖姓男子涉嫌性侵兩歲姪女,法官以女童記得的受性侵時間與醫師判斷有出入,判廖男無罪,引發外界譁然。
家扶副執行長何素秋指出,刑法第二二二條明訂,對未滿十四歲男女強制性交將加重其刑,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也有成年人對兒少犯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規定。令人不解的是,最近連續三起案例中,有兩起法官均以性侵者「未明顯違反其意願」輕判加害者。
何素秋沉痛地說,「受害女童沒有哭鬧反抗,法官認定不算強暴脅迫,令人難以接受!孩子嚇都嚇傻了,況且這麼小的孩子,怎麼會知道性交是什麼?」她痛批,兒童不懂得何謂性自主,法官以孩子當下的反應做出判決,明顯不了解兒童心智認知發展。
家扶昨日發起「一人一信」行動,號召民眾寄信給總統府、立法院、司法院,呼籲政府重視受性侵害孩子的權益。三訴求包括,加強法官在兒少保護的實務案例訓練;司法判決應採納兒童專家對兒童行為與認知的評量;增修刑法,對性侵幼童者全面採取加重強制性交罪。
網友也批評法官實在「太瞎了」,竟然做出如此離譜判決,在「臉書」集體要求「免職調查六歲性侵案法官」。半個月以來,超過廿七萬人連署,目前並成立臉書粉絲團「正義聯盟」,持續關注這項議題。
家扶表示,儘管刑法有加重強制性交未滿十四歲男女之刑責,但最近判例顯示,相關法條未能發揮保護受害兒少的作用,甚至讓人有「變相鼓勵性侵幼童」的疑慮。勵馨基金會接獲許多家長反應:「大人被性侵時會說NO,孩子什麼都不敢說…」擔心意圖不軌者專挑孩子下手。「這種判決太扯了,明顯跟不上時代!」勵馨執行長紀惠容表示,將與司法改革基金會合作,呼籲政府要求法官具備兒保專業素養,不能拘泥於法條。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03/4/2cbn8.html

-=-=-=-=- 以下內容由 Melody2010年09月03日 02:12pm 時新增 -=-=-=-=-
(範本)
敬愛的馬總統英九先生、立法院院長、司法院院長、行政院院長、法務部部長:
  政府近兩年來提高兒童福利預算、實施兒童少年醫療補助,想必政府積極關注兒童與少年權益!尤其最近內政部更是告訴我們孩子是我們最好的傳家寶!孩子是台灣的寶貝,更是未來的希望,因此保護兒童免於受侵害,迫在眉睫!
     最近新聞報導高雄及台中接連發生三起法官輕判、甚至是判定無罪的性侵女童惡狼案例,法官的判決說詞均以模稜兩可的「未明顯違反其意願」來判定刑責,雖然刑法222條有加重強制性交未滿14歲男女之刑責,以達嚇阻性侵幼童之作用,但從近來的判例看來,有關法條似乎未能發揮保護受害女童及嚇阻之作用,甚至讓人有「變相鼓勵性侵幼童」之疑慮。此種判決,讓已受傷的孩子與其家人更悲痛與驚恐;讓為人父母者擔憂與恐懼;讓關心與從事兒少福利者對政府失望與痛心。
   三起輕判或認定性侵女童無罪案例,法官並未依受侵害者年齡與成熟度權衡其表達能力,為遏止成人性侵幼童事件一再發生,真正保護兒童,懇請您:
一、加強法官實務案例訓練。
二、司法判決中採納兒童專家對兒童行為與認知之評量。
三、增修刑法,對性侵幼童者全面採取加重強制性交罪,以達嚇阻之用。                          
                                  關心兒童的人(請簽署您的大名或團體名稱)敬上


-=-=-=-=- 以下內容由 Melody2010年09月03日 07:31pm 時新增 -=-=-=-=-
高分院:二審法官不受影響 性侵輕判 網民陳情
更新日期:2010/09/03 09:51 王志宏、林宏聰�高雄報導
中國時報【王志宏、林宏聰�高雄報導】
六歲女童在圖書館遭性侵案,高雄地院的判決掀起爭議,網友要求法官停職接受調查,至今有廿七萬五千餘人參與連署,家扶近日更發起一人一信陳情。高雄地院雖然強調這是法條適用解釋問題,外界誤會了,卻仍無法滅火;此案已上訴到二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表示,法官不會受到外界壓力,會依法審判。
雄檢已於七月中旬將此案上訴到二審,高分院表示,目前此案正審理中,承審法官會根據事實及證據獨立審判,法官有自己的見解看法,不會受到網路連署的壓力。
今年二月六日,林姓男子在甲仙鄉圖書館,將落單六歲女童抱到大腿上性侵得逞,落網後高雄地檢署以強制性交罪求處七年十個月;但一審合議庭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及楊國煜認為女童沒強烈反抗,判處三年兩個月。
判決書指出,當時女童坐在林嫌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如果女童有意掙脫,林嫌便難以在未脫去女童運動褲的情況下犯行,因此改以《刑法》第二二七條「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宣判。
法界人士則指出,立法者訂定法律時,應是人民的法律,必須適用在人民身上,判決應符合全體人民的法律感情,而不是單純只是法官的法律。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高涌誠律師表示,二審法官一定會受到外界壓力,因為一審判決與人民感情背離。「審判獨立」與「社會評論」的界線壓力,各界都要非常小心。因此好制度必須透過立法,把外界意見加入,才能避免產生壓力,讓法官不會產生寒蟬效應,又不影響司法審判獨立。

-=-=-=-=- 以下內容由 Melody2010年09月03日 07:32pm 時新增 -=-=-=-=-
性侵幼童 擬修法處重刑
更新日期:2010/09/03 18:19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3日電)近來因多起女童遭性侵、被告卻遭法官輕判的案例,引起社會輿論撻伐。司法院今天回應,已函請法務部修法,建議法務部對幼童性侵者,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並加重其刑。
法務部次長陳守煌說,對於司法院的建議表示尊重,並將審慎考量。
家扶基金會、勵馨基金會等兒福團體因不滿近來多起女童遭性侵,法官卻以未違反意願,將被告輕判或判無罪的案例;發起1人1信活動,到總統府及司法院網站留言,希望政府重視受性侵孩童的權益。
司法院祕書長沈守敬說,兒福團體主要有3點訴求,分別為加強法官實務訓練、在司法判決中採納兒童專家對兒童認知行為的判斷、以及建議修法。
沈守敬表示,司法院自民國95年起已陸續推動法官實務訓練,近年也舉辦專業研討會,以實務案例邀請審理性侵案件的法官、醫生、教授等各領域專家學者講授;並在各法院成立性侵害專庭,讓法官了解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
至於在判決中納入兒童專家對兒童行為認知的判斷,沈守敬表示,專家證人可以充分了解兒童的反應,避免兒童遭二次傷害,目前實務上已有相關作法。司法院將繼續推動,在相關案件中,請專家證人或諮詢師、鑑定機構表達意見。
此外,遭性侵的幼童是否違反意願,牽涉到事實認定,沈守敬說,將全力促請法務部修正刑法,參考民法中的年齡概念,對侵害7歲以下無行為能力的幼童,一律以最輕本刑7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並加重其刑。至於無行為能力的幼童年齡層判斷,將再參考社會與專家學者的意見。
對於輕判性侵被告的法官,判決有無不妥?沈守敬說,對未確定個案不宜評論,但社會矚目案件確定後,法院將有交互審查機制,審酌判決是否合宜。990903(圖為司法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03/5/2cco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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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0-9-3 21:20:1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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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Melody2010/09/01 01:33pm 發表的內容:
小媛
不知這個案例會不會成為考題
也不知台灣司法界何時才會正本清源
~另外在外札D性侵,涉案林男被檢方以強制性交罪交處重刑7年10個月,但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和楊國煜認為女童沒有強烈反抗,將林 ...
您是指我上面分享的那篇文章嗎...
就是因為今年司特有考一題, 刑法185-4,
但我沒寫好, 也沒放上面那個判例...唉...
至於您所分享的新聞事件, 補習班老師上課時,
也有稍微提到....
不過 , 他主要還是講 [法官審判獨立] 不可以受社會大眾影響,
否則 , 案件就交給全民投票看要不要讓犯人 死 就好了,
還要 法官 做啥....
我在想, 將來我進去上班...也只能無奈吧...

-=-=-=-=- 以下內容由 小媛2010年09月05日 00:30am 時新增 -=-=-=-=-
若我將來"有機會" 進去的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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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3 22:02:01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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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小媛2010/09/03 09:20pm 發表的內容:
補習班老師上課時,
也有稍微提到....
不過 , 他主要還是講 [法官審判獨立] 不可以受社會大眾影響,
否則 , 案件就交給全民投票看要不要讓犯人 死 就好了,
還要 法官 做啥....
...
就事論事個人感覺
[法官審判獨立]的前題是在法官審案審慎公正明察秋毫狀況下
法官辦案確實不該受金錢權勢...而左右
若否,則有待商榷
之前看dvd教法律的補習班老師,在自我介紹時就說他任職or曾任職法院的官位(不太記得了)
有時老師的話有他的立場考量
我還是覺得不適任法官不該適用終身職,確實到了該修法的時候了
提外話
前陣子一直頻傳變態狂在高雄各區校園對學童下手
有得還躲過導護媽媽的視線犯行
前些天開學,有些家長就向老師提問校園因施工變成開放空間而擔憂校園安全
變成一開始老師教導學童的是
有人要靠近或說要抱小朋友,就要拒絕跑開,上廁所一定繼結伴同行...
法律有保障人民免於恐懼的自由
這樣接二連三荒謬法官判例,是否該取消法官終身職的保護傘
才會減少不適任法官,減少傷害
老吾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小時我們四處跑家長也不擔心,現在是小孩沒看到就開始找了
家長如此,學校老師也是如此
如果保護國家幼苗都做不到,那麼我對這個國家未來真的很悲觀


-=-=-=-=- 以下內容由 Melody2010年09月03日 10:06pm 時新增 -=-=-=-=-
上廁所一定"要"結伴同行
------------------------------------------------------
不容許「恐龍法官」胡搞! 民間團體盼通過評鑑法
更新日期:2010/09/03 18:06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最近有數起法官輕判性侵幼童案件,引起社會公憤,家扶基金會發動「一人一信」向總統府、司法院等機關陳情,勵馨基金會今(3)日下午也與民間司改會、正義聯盟等共同要求盡速通過法官檢察官評鑑法,淘汰不適任的「恐龍」法官,並設置專家證人制度,同時協助受性侵兒創傷治療。
2歲、3歲、6歲…一則又一則女童遭性侵,卻因法官無法確認是否違反其意願,而將加害人輕輕放下。勵馨基金會說,這些與社會脫節、活在恐龍時代的法官,應該要淘汰,不容許恐龍法官再胡搞。
勵馨基金會指出,近來幾起幼童性侵案件,法官都以被害人未明顯抗拒為由,以刑責較輕的刑法227條論處,顯示法官對於兒童行為認知嚴重缺乏,為避免小小被害人遭到更大的傷害,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呼籲一人一信向司法院施壓,要求盡速通過法官檢察官評鑑法。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沉痛地說,「法官法」在立法院已經等待了20年,司法院卻不願意推動改革。為此,司法改革基金會轉而推動「法官檢察官評鑑法」,期待通過評鑑,革職不適任法官。他強調,法官不應是終身職,這次事件受到社會關注,如果還不能推動相關改革,以後更沒有機會。
發起開除不適任法官行動、並獲得27萬網友連署支持的正義聯盟召集人「曾香蕉」表示,如果還不改革,他們將會上街頭。
對於受侵害的孩子,召開記者會的3個團體提出以下四步驟,呼籲民眾一起加入保護孩子的行列。第一,請支持正義聯盟,連署目標100萬人次;第二,一人一信給司法院,要求司法院支持法官、檢察官評鑑法,並建立兒童專家證人制度;第三,部落格串連貼紙「搶救性侵孩子,缺你不行」,將連結網址設成:http://www.wretch.cc/blog/gohblog;第四,若司法院無任何回應,不排除發起大遊行。

-=-=-=-=- 以下內容由 Melody2010年09月03日 10:10pm 時新增 -=-=-=-=-
期盼司法界能注入清流
未來就靠各位法界精英了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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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3 22:28:0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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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想到一件事
在我找房子準備搬家時
和房東彼此互相了解談話中
我有稍提到當時買到漏水屋正在打官司
房東在當時及事後不只一次,很熱心的叫我去她家
說她公公是xx法院的退休法官,要我拿我的案件給他公公看
她們家很大還有花園,有很多人都會去她們家
當時我就覺得她很奇怪,都說我有請律師了她怎麼一直叫我去她家
讓我反而想離她遠遠的,能不見面就不見面
我不會為了要打贏官司就去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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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0-9-5 00:29:2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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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Melody2010/09/03 10:02pm 發表的內容:...法官都以被害人未明顯抗拒為由,以刑責較輕的刑法227條論處,顯示法官對於兒童行為認知嚴重缺乏..
今天上課的另一位補習班極資深的老師,
也有聊到這則新聞事件....
他很生氣的說: 真是荒唐...
法官怎可將 [事實] (指女童是否有抗拒)
以 [法條] 反面解釋的那套 直接拿來套用在[事實]的認定上呢...
怎麼可以說 女童 "沒反抗" 就說她"同意" 呢

[color=#00008B]那假設 我"偷"你的東西
你也沒說不同意, 所以就表示 你同意我把東西拿走了...
那就都不會有人犯罪了啊...
連學界都認為法官根本是判錯了...還不道歉...
人家日本法官 判錯了都會當庭鞠躬道歉,
那可是在日本很轟動的案子...足利事件
詳參:http://blog.udn.com/swordassociation/3898430
日本法官的鞠躬道歉
【聯合報╱吳景欽�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中縣清水)】
2010.03.30 02:50 am

三月廿六日,日本宇都宮地方法院為纏訟多年的足利事件,畫下休止符,審判長在宣判無罪的同時,向被告深深一鞠躬,並道歉,為了這句話,被告足足等了十七年半。

一九九○年五月十二日,日本足利市發生兒童失蹤事件,隔日清晨,被發現陳屍於附近的河川邊,而在被害者的衣服上發現有體毛與體液斑,由於無目擊者,因此警方將矛頭指向死者所就讀的幼稚園司機,即當時四十三歲的菅家身上,並為DNA鑑定,由於當時DNA的比對技術剛剛萌芽,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在鑑定報告中,雖確認被告與行為人為同一,但亦記載準確率僅為千分之一點二。

而在僅掌握DNA鑑定報告下,警察為規避律師辯護,強制將菅家帶往警局,並以疲勞轟炸的詢問方式,不斷的恐嚇菅家,並聲稱警方已掌握充足證據,若不自白,必然會被判死刑。菅家在無助、無奈與驚恐下為自白,而警方早已在媒體等待與期盼下宣布破案,被告也從此失去自由,並於二千年七月在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確定。

全案雖經確定,但在日本律師界奔走下,終在二○○九年六月獲得再審裁定,其關鍵是DNA比對技術的進步,而足以排除當時的鑑定,當初被認為牢不可破的所謂罪證,也被重新檢視,如被告四十三歲未婚且獨居,竟也成為其有戀童傾向的輔助證據,既可笑,更可悲。

回想民國六十七年,三位第一銀行的職員,因押匯的問題,而遭檢察官以貪汙罪起訴,纏訟達卅年,歷經史無前例的更十二審,最後雖經無罪判決確定,但在聲請冤獄賠償時,有兩位職員竟被以「確有誤導」檢方羈押為由,而遭司法院否決,還得聲請釋憲,大法官雖已做出釋字第六七○號解釋加以否定,算是還給被告一個公道,但我們要問,是誰造成如此的結果?是調查員、檢察官、還是法官?在參與司法人員不少的責任分散下,恐變成無人必須為此負責的窘境。

日本司法人員很有勇氣,向被告承認錯誤,即便傷害已無法挽回,但仍值得肯定。若類似狀況在我國發生,我們的司法人員也應有如此勇氣承認並矯正錯誤,司法不會因此崩潰,反而使人民更佩服司法的道德與勇氣。

如有得罪, 敬請見諒

-=-=-=-=- 以下內容由 小媛2010年09月05日 00:42am 時新增 -=-=-=-=-
http://www.google.com.tw/search?hl=zh-TW&source=hp&q=%22%E6%97%A5%E6%9C%AC%22%22%E6%B3%95%E5%AE%98%22%22%E9%81%93%E6%AD%89%22&aq=f&aqi=&aql=&oq=&gs_rfai=  足利事件相關資料
2009∼搶救司法!短片http://jrftaiwan.blogspot.com/2010/03/blog-post_47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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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5 20:54:4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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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玫瑰運動 要不適任法官滾蛋
更新日期:2010/09/05 09:56 記者周美惠�台北報導
網友反彈法官輕判性侵幼童案累計已突破廿八萬人,司法院雖已建議法務部修法,但社運人士認為,司法院不該把問題推給法律,迴避不適任法官等問題,他們仍將串連持續施壓。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她樂見修法,但問題不見得出在法律,法官擁有法律解釋權,三番兩次以「未違反意願」等理由輕判性侵幼童案的「恐龍」法官,顯然完全不了解兒童的行為,才會做出有違常理的判決。政府亟需通過「法官檢察官評鑑法」、支持兒童專家證人制度,勵馨仍將發起「一人一信寫給司法院」行動,明天起po上網(www.wretch.cc/blog/gohblog),供民眾上網連署。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也認為,現有法律確有修法空間,但司法院明顯在迴避不適任法官的問題,日前司法的焦點放在法官收賄、關說等弊案,忽略了判決品質的問題。
這些輕判性侵案的法官並未違法,但顯然與社會脫節;建立法官檢察官評鑑制的目的是邀請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處理「不符合社會期待的爭議判決」,其結果不見得一定要立即淘汰或處罰不適任法官,而在建立「調和」機制。
連署已突破廿八萬人的正義聯盟發言人Eva強調,司法院不能以修法搪塞此一議題,應傾聽人民聲音,期待司法院能有「自省式修法」,「白玫瑰運動」仍將持續。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05/2/2cfm1.html
..............................................................................................................................................................
性侵幼童案輕判惹民怨 總統: 將修法補漏洞
更新日期:2010/09/04 18:35
全國律師節慶祝大會今天(9月4日)在高雄舉行,針對輿論不滿性侵幼童案被告先後獲得輕判,總統表示已經和法務部討論,將修法彌補刑法上的漏洞。(林憲源報導)
總統參加律師節慶祝大會,對於司法改革,總統表示許多相關法案目前都在修正,像是民眾最關心的不適任法官及檢察官退場機制,總統說他已經要求行政院和司法院儘快將「法官法」修正法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而對於最近接連發生幼童遭到性侵,被告獲得輕判,輿論高度不滿,總統說,司法要獨立、但絕對不能孤立,尤其不能在孤立之後,還有知識以及權力的傲慢,必須貼近庶民的感受,因為法官和檢察官所提供的司法服務都是為人民服務。總統表示他已經和法務部討論,將修法彌補刑法上的漏洞。
總統在台上致詞時,台下有幾位律師拉布條抗議,要求停漲健保費、還我公投權、還我土地等等,維安人員只在一旁戒備、並未阻止,總統說,大家表達不同意見,代表台灣越來越自由民主。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04/1/2ceo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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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0-9-6 16:51:3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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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Melody2010/09/05 08:54pm 發表的內容:
白玫瑰運動 要不適任法官滾蛋...
我是很想去啦..可惜那天有課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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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7 23:36:1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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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小媛2010/09/06 04:51pm 發表的內容:
我是很想去啦..可惜那天有課咧...
呵...上課要緊啦!
希望結果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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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0-9-11 23:13:0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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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 判決 /  輕判 /  誤判
性侵智能障礙女 7狼竟判無罪!
司法界再傳出離譜判決,花蓮一名有中度智能障礙的19歲少女先後遭到7匹惡狼性侵,不過花蓮地方法院竟然將7人通通判無罪,理由是還沒有達到不能或不知抗拒程度,被害人家屬痛批一定要上訴到底。
2007年到2008年,被害少女就被七匹惡狼以300到500元金錢利誘,騙到像是工寮菜園卡拉OK店性侵,次數多達七次,有的惡狼更性侵過兩次還有有的是兄弟檔或是朋友帶朋友,一再欺負被害少女,而花蓮地檢署竟然把這七匹狼通通判無罪,這看在被害少女的家長眼裡,痛心不已。
花蓮地檢署實在也傻眼,原本對7人求處3年以上、10年以下重刑,結果什麼都沒有,強調:「一定上訴到底。」學校發現被害少女,上課情緒起伏不定,開始會化妝又穿新衣服,一問之下才說出了,這些恐怖的惡叔叔和伯伯對她伸魔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11/69/2cuo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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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22 03:24:1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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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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