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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打印本頁]

作者: 小媛    時間: 2010-3-22 13:25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堅絕反對執行死刑去職,她並多次強調無法接受自己雙方沾滿鮮血。資深法官表示,決定判下死刑前,都有外界無法想像的心理掙扎,絕對不是輕率判決。
台灣現行法律已不再有「唯一死刑」的罪名,只有52條法律規定最重可處死刑,態樣不是涉及殺人,就是暴亂通敵,或販毒、劫機等重大危害社會的犯罪。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庭長陳晴教,任職法官近30年,談起首次判人死刑的心路歷程,仍記憶猶新。他說,初任法官不到1年,負責承審1宗殺人案,由於被告手段極為兇殘,讓他首次想作出死刑判決。
他說,當時妻子再過幾月即將臨盆,想到家中將有新生命降臨,自己卻要剝奪他人性命,心理很掙扎,也懷疑人是否有權決定他人生死。
篤信基督教的陳晴教因而求助牧師。牧師告訴他,法官依附在國家法律之下,只要依法行事,法律賦予他的裁判權,就是「上帝賦予的權柄」,他絕對有權作任何判決。雖然案子後來並非死刑定讞,但陳晴教說,牧師的話讓他頓然寬心,也不再懷疑自己。
擁有豐富刑案承審經驗的司法院刑事廳法官蘇素娥舉殺人罪為例表示,相同殺人案,刺殺被害人1刀與將被害人肢解分屍,程度明顯不同,若非被告惡性非輕,有永世與社會隔絕之必要,現在的法官通常能不選擇死刑,就不選擇。
多位不願具名的資深法官認為,法律是社會科學,不是數學公式的一加一等於二,對被告犯行情節輕重,要考量是否惡性重大、犯後有無悔意、能否受教化等,絕不能僅因台灣還有死刑就認為是人權落後。若回頭看以往曾判過死刑的案件,法官說,就算重新審理,仍會維持相同判決。990321
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ArtID/67549/IssueID/20100321/SecID/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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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該從何說起呢...其實我自己內心也是充滿 矛盾....
有些人,  是殺人魔...殺人不眨眼... 殺人像殺蟑螂一樣...
殺得理所當然 , 毫無悔意....(在此先排除 仇殺, 假設是單純 臨時起意 )
像這種人 我實在不知道 為什麼 不讓他 趕快 消失在人間 呢?
若牽扯到 無形 的因素...那我的問題更多....
1. 是否有可能 某些殺人者  是 受 外靈 影響 , 而起念憤而殺人
    ( 但 那也有可能  是自己心情不好...所引來的...然後, 回家又剛好被
      老婆罵  [ 這又要再分  可能平常就被罵, 跟 恰好 那時回家被罵] ...)
      
      因為  若是 平常就被罵 , 那積怨多時 , 可能 會多砍幾刀 ,
2. 若是  本該 判 死刑 的 殺人魔 , 而 法官 於心不忍
    總覺得  殺人魔  總有一天 會清醒 變 正常 ,
    而不判 死刑  ,  那  上天 (老天爺) 會如何處置 呢?
    又若 那殺人魔 剛好 遇到 大赦 被假釋 甚至 不用再服刑,
       出來又 殺人,  那這筆帳 ,  法官 要不要 負一點責任呢?
3. 法官 的 旁邊  是 否   都會有 [ 無形 ] (老天爺的分身之類) 在指示
    該不該 判 死刑 ,  或 其他 重刑  呢...
  ( 不過 , 我想 可能沒有 , 不然不會有那麼多 冤獄 吧...)
4. 還是 從 殺人魔  意欲(想) 殺人 到 被 判 死刑 , 冥冥之中
    都早已 安排 好了呢?....
唉...還有太多太多的問題...一時間 也不知 該如何表達才好...
不過 , 我知道 靜師 是 :  只要是 壞到無藥可救 , 一律全殺...哈....
我也是很贙成...總覺得....為什麼社會上要留一堆 殺人魔 在那裡 嚇 好人 咧...
讓好人 每天 都過得 提心吊膽 的 日子...
(雖然 殺人魔 可能 曾經 是好人...)
只是 ,  好人 有時候 也會 變成  壞人....
想當 好人 或 壞人 , 善惡 只在一念之間....
有時候 是好人 有時候 是壞人...
只要大部分時候 心存善念, 應該就 是好人吧...呵...
(以一個人 的 心念 時間  來看, 一天20小時 心存善念 vs. 一天20小時 想著如何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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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補習班的老師說:  為什麼會有 [被害人保護法] 的出現,
     是因為 社會沒把 壞人 教育好 , 才害得你被害 ,
    所以 國家要補償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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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僅供參考 , 如有得罪 , 懇請見諒~
智慧不足 仍在學習中的 小媛 敬上   
作者: 小媛    時間: 2010-3-22 13:26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再貼一篇文章 與大家分享囉~
打擊犯罪的專家──劉承武檢察官
[ 2007/1/29 上午 10:17:00 | By: daisy ]
  
緣起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找上本刊,希望能幫忙宣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乍聽之下很錯愕,「北青」並不是法律刊物,而且生硬的法條有讀者願意看嗎?可是對方說:「我們請劉承武檢察官來談,好不好?」這就有趣多了!和劉檢察官直接聯繫時,他的著眼在介紹「法」,我感興趣的卻是「人」,爽朗的劉檢察官快人快語說:「我們的目標有點距離,不過,想問什麼就儘管來問吧!」衝著這句話,我趕緊拎了錄音機和相機,「換我來蒐證囉!」談話就從劉檢察官背後的人生故事開始……
人才要擺對地方
    大學聯考英文只考了七分,居然能幸運地考上他最後一個志願──文化大學法律系全靠數學底子好。劉檢察官說他一路都在後段班長大,因為父親一直在調動,小學就讀了五所,「適應環境的能力特別好」這是從小磨出來的。書讀不好沒關係,「人才是放對地方的垃圾,垃圾是放錯地方的人才。」劉檢察官有深刻體認,其實他從小的志向是當老師——「想把壞人教成好人」。當了十六年書記官長,考了十三年司法官都沒考上的老爸卻告訴他:「當司法官可以捉壞人,保障好人,而且可以教育壞人,功能比當老師還大。」因為父親的指引,劉檢察官就此立志唸法律系,「如果把我放在實驗室,一定變一堆垃圾;放對地方了,居然成為外界眼中的人才。」
    大器晚成的劉承武,放對地方就「一路走來,始終第一」,大學第一名畢業,研究所考榜首且第一名畢業,同時承接父志,在第十四年考上司法官,「父親的一句話改變了我的一生!」
    考上司法官可以選擇做法官或是檢察官,劉承武發現檢察官更可以主動出擊,以案查案,無限制發展,他曾經一個案子起訴二百八十八個被告,偵破龐大的賣淫集團。檢察官的工作充分滿足了他打擊犯罪,捉壞人、保障好人的志向。
據說他有「三不原則」--「不做律師、不從政、不離開台北地檢署」,台北地檢署的案件種類最多,可以讓他得到更多的經驗與歷練,至於世俗名利,那是放不在眼中的。
為何而做?
    劉檢察官喜歡用佛法觀點來看事情,他說,人都是哭著、握著拳頭來到人世,如何能夠了無遺憾地放手、高高興興地離開就是畢生要修練的課題。生不能控制,死卻可以選擇,「為何而做?」這四個字被劉檢察官貼在門上、牆上,「如果人為公益而做,會發現時間不夠用;如果為私利而做,會覺得日子過得很痛苦。人的肉體是個別存在的,但若為公益,你就有不可思議的造化力與感動力,做事會更順利。」因此他有了三不原則,這一生要求得心安理得,了無憾恨。
    做了檢察官之後,劉承武有幾個體會要提供年輕人參考。「一是在順境中要謹慎;二是在逆境中要忍耐;三是應該表達時要勇於表達,表達可以感動彼此,同時成長。四是靜態專心,在靜態中享受生活,追求知識。」
    很多青少年不喜歡看書,打起電動卻格外專心,如果需要動態刺激才能獲得知識的話,往往比較缺乏思辨能力。劉檢察官說,現在幫派要吸收校園裡的學生,有幾個地方是很容易的,電玩店、PUB、彈子房、廟會,那種聲音越大、越刺激、越興奮的場所,頭搖得最厲害的,最發揮本能衝動的,常是內心最空虛的一群,找不到人生的意義,挫折忍受度很低,缺乏內省的能力的人,最容易被黑道利用
。所以靜態專心很重要,靜下來好好想一想。
    做為一個檢察官,劉承武實現了他當年「捉壞人,保障好人,教育壞人。」的心願。從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擔任檢察官開始,他就以推展「法治教育」為終身志業,希望將法治教育落實在生活教育、人格教育及精神教育上。社會上人人都有大法官審理案件的精神,做到「理性溝通」,以公開、透明的方式處理案件;「比例原則」,不可以用大砲打小鳥,也不可以用彈弓打戰鬥機,是小鳥還是戰鬥機靠違法事實的嚴重程度來論定;「證據原則」,依證據來研判,才能達到公平處理事情的目的。
    在司法界,劉檢察官有「硬漢」之稱,對於查案,他向來是鍥而不捨,六親不認,問他怎麼不怕得罪人?他說,依法斷案、依真理得罪人,不叫得罪人,那叫「法佈施」、叫「做法治教育」。佈施分三種,有「財佈施」,金錢的佈施;「法佈施」,就是真理、教育的佈施;「無畏佈施」,懲罰壞人,讓好人安心的佈施。
    當被害人被犯罪集團侵害,在生命、財產都蒙受重大損失時,檢察官瓦解整個犯罪集團後,把犯罪集團的財產拿來補償被害人的損失,這就是財產的重新分配。不但做了「法佈施」,將被告繩之以法;也做了「無畏佈施」,讓被害人安心;同時更達到了「財佈施」。
打擊犯罪  追  追  追
    所以檢察官在捉到罪犯時,不能隨便結案,可以利用「證人保護法」,將整個犯罪集團一網打盡,劉檢察官辦案的原則就是這樣,如果不能瓦解整個集團,寧可忍耐,像過去他辦的一個槍榴彈的案件,就足足追了四年,從一個吸毒者追到販毒者,再追到改造槍枝的集團,再追到軍中,一路追到屏東恆春虎頭山的一個校閱臺下一百公尺的草地上,追出了十七顆槍榴彈。
    劉檢察官接過恐嚇信,也穿過防彈衣,可是他並不在意,因為會叫的狗不會咬人,而且他認為縱然會死,也總有人為他報仇。他舉例說,西西里島的黑手黨非常猖獗,後來死了兩個好法官,也受到人民唾棄,黑社會的勢力馬上在島上蕭條。正義是不會寂寞的。
    最重要的是,劉檢察官一向以感化的心在辦案,黑社會「盜亦有道」,要殺也要有需要殺的理由。一個警察如果合法、正當地捉小偷,沒有小偷會恨警察的,只有既想貪污又想修理人的警察才會被殺。
    為什麼要積極推動被害人保護法呢?劉檢察官發現現在被害人常是個別存在的,而被告往往是集團犯罪。集團犯罪可以降低犯罪成本,犯罪手法會更謹慎,湮滅證據的速度也更快。所以被害人變成孤單的勢力,如果政府不提早、積極介入的話,被害人根本打不贏這場官司。如果我們可以證明被告的財產是犯罪所得時,就可以先扣押他的財產,做為日後的求償。檢察官也可以基於跟被害人的合作,把整個犯罪的來龍去脈釐清,並讓被害人得到一筆應急的補償金,先安頓好暫時的生活,才有辦法對抗被告。否則被害人在身心受痛苦的時候,又沒錢,怎麼有精神去找證據,怎麼和政府合作去打擊犯罪呢?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是以財團法人方式成立,經費來源除了法務部、內政部編列預算外,也接受私人或團體的捐贈,平時招募、培訓了許多志工協助業務推展,目前在全國各地方法院地檢署共設有二十一個辦事處。
    依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規定,在金錢補償方面,補償的對象是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的遺屬及受重傷本人為限。被害人受傷支出的醫療費最高補償四十萬,死亡殯葬費最高三十萬,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最高補償一百萬,受重傷生活補助最高也是一百萬元。被害人如有急用,暫時補償金是四十萬元。
    協會負責辦理的業務有安置收容、醫療服務、法律協助、申請補償、社會救助、調查協助、安全保護、心理輔導、生活重建、信託管理、緊急資助、訪視慰問與出具保證書。
    從八十八年十月一日實施以來,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已受理一千多件,決定補償的金額也超過一億元,足見這個法律已廣受重視,被害人也慢慢懂得如何去保護自己。劉檢察官特別提醒大家,當你受傷害時,不要急著清理現場,應該先做蒐證的工作,謹慎蒐集證據的人才能打贏官司。要懂得利用被害人保護協會,結合政府的力量,提升被害人保護自己能力的層次,共同來打擊犯罪。
    將來國家還要多增加科學辦案的儀器和人力,使蒐證更即時、有效,讓犯罪風險增加、犯罪利益降低,才是減少犯罪唯一方法,也才是真正落實保護被害人。
    劉檢察官指出,社會輿論或媒體對被害人的關懷心,似乎比不上對被告對抗政府來得關心。另外,被害人在刑事訴訟法體制下,不算當事人,一旦起訴之後,當事人就是檢察官,法官可傳也可不傳被害人,加上檢察官可蒞庭也可不蒞庭,所以被害人不見得能當庭與被告辯論,對被害人是不利的。應該要提升被害人為當事人,當檢察官不在時,也能當庭發揮攻擊和防禦的能力,「對質、當庭辯論是發現真實最快、最有效的方法。」將來也要落實檢察官蒞庭制度,每一庭都出來當庭辯論,才能真正消弭犯罪,只是現在檢察官人手不足,業務量太過沉重,將來要增加檢察官的人數。
對青少年的建議
    「學習監督自己。」劉檢察官說,要懂得靜態學習,觀察自己,找出潛在的能力,也找出自己的缺陷。發揮憲法基本精神,「平等、自由原則」包容別人,追求心靈自由、身體自由;「理性溝通原則」,先跟自己內心溝通,再跟別人溝通,
溝通完成,再監督自己、監督別人、監督政府。
    人生有許多痛苦,為何痛苦?為選擇痛苦,為選擇不到痛苦,選擇到了怕失去也痛苦。究竟要往哪選擇?要合乎憲法基本精神選擇,要往長期選擇,越長期越不怕失去。縱然選擇不到,也能獲得經驗、歷練,從選擇過程中,找出缺陷、找出優點,即使選擇不到依然很快樂,因為你學到了。痛苦常是自找的,如果你只重結果,不重過程,那必定痛苦。
    「找出你的得(潛能),找出你的破(缺陷)。善用選擇的過程,運用理性溝通、平等、自由、比例原則,那人生一定很快樂。」劉檢察官由衷地祝福每一個
年輕人。
http://it.smjh.tp.edu.tw/oblog4/u/daisy/74.html
作者: Melody    時間: 2010-3-22 14:06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我想,在我們國家法律未明定廢除死刑前
法務部長就需依法行政
是否廢死刑不是法務部長說了算,部長怎可凌駕於法律之上
升斗小民也有不少自我無限量放大無視法律存在
各取所需斷章取義操弄法律也大有人在
記得曾看過靜師寫過一篇文章~智慧的慈悲
裡面也有提到因法官仁慈而對犯人網開一面
犯人若因此繼續犯案傷害他人...這一段話
相關話題網友心聲,參考如下:
白冰冰部落格
http://www.wretch.cc/blog/sister88&article_id=15829654
資深記者 王瑞德與許如瑤的愛情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jw!ublSerSQHUUHFz58.Zs-/article?mid=22137

作者: 眾生有情    時間: 2010-3-22 20:41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小弟淺見!
就算 行刑前 覺悟  是值得原諒及鼓勵的!
但是 該有的 刑罰!(尤其牽涉到多條人命)
該有的刑罰也是要有!
而且  就台灣而言~不廢除死刑,是想讓罪犯們
猖狂想著(大不暸坐牢,死不暸)這種想法嗎..

不建議廢除.....
況且能被判死刑,殘殺人數一定不只一人
基本上沒有無辜的可能!
淺見  不喜歡的 看看就好  ~_~


-=-=-=-=- 以下內容由 眾生有情2010年03月22日 09:05pm 時新增 -=-=-=-=-
小弟認為
人要有慈悲心~!
但是也要決斷點
作者: 眾生有情    時間: 2010-3-22 21:07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假設真有個萬一
真是無辜的!

那 行刑後  自會 分明見曉 ...
作者: 靜竹林    時間: 2010-3-22 23:17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下面引用由小媛2010/03/22 01:25pm 發表的內容:
.只是 ,  好人 有時候 也會 變成  壞人....
想當 好人 或 壞人 , 善惡 只在一念之間....
有時候 是好人 有時候 是壞人...
只要大部分時候 心存善念, 應該就 是好人吧...呵...
這你就錯了不是好人有時候變成壞人,而是他本來就是壞人,只是沒有在你面前顯現出來而已。
依我個人的統計,絕大多數人是人性本惡的。
我在以前就發文講過,很多人自認為自己善良,但是一旦遇到利益問題的時候,偏心自私全部顯現,路上隨便抓一百個人觀察,一百個都是如此。
但是自私就是壞人嗎?不能算是,但是也不能算是善良的人。
所以我才會用善良度去分辨一個人。
如果100分算是善良的好人,60分算及格的話。
那這個社會百分之90都介於50到70之間,要達到80以上是鳳毛麟角。
其實如果依現代都會人的標準的話,100分已經是活菩薩了。
但是以仙界的標準的話,100分不過是一個進入修行門檻的及格分數而已。
還要經歷各種考驗之後,才能具備菩薩的資格。
又講太遠了
我個人不但反對廢除死刑,甚至站在一個天理公平的立場,我選擇現世報。
我不需要判犯人死刑,我只要求他砍了別人幾刀,那就原處奉還。
惡意倒閉他人錢財,那就抓起來做工,直到他還清債務為止。「前提是惡意」。
強暴犯,那就把他強暴回來。強暴女人,那就把他綁在柱子上,用木棒給他強暴回來。
這樣誰敢隨意傷害或是殺害別人。
誰敢惡意倒債
誰會再強暴他人
身為一個通靈者,我常常很無奈,這個人我該救嗎?
當看到對方的前世今生,看到求助者的冤親債主,我常常選擇無言。
幫助一個惡有惡報的人,等於我在助紂為虐。
可是他當下看起來很可憐啊,我該怎麼辦?
我告訴自己的學生,幫助一個人之前想清楚看清楚,如果他真的有心悔改的話,那就幫他,自己吃虧點福報助他一臂之力也沒關係。
但是如果他只是一時的悔改的話,那就看看在說吧。
如果根本不知悔改,那就裝作自己什麼都不會,讓他恥笑我們再也不會來糾纏我們。
有時想想活在這個人世間真的很可憐,連要幫助他人都要考慮一下。
或許有人會說我想太多了,我只能說或許是我累世作惡多端,所以這一輩子常常遇到幫人還被咬一口的事情。

作者: nirmala    時間: 2010-3-23 03:05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我跟我ㄤ都贊成要有死刑



作者: 小媛    時間: 2010-3-23 08:56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引用內容:假設真有個萬一
真是無辜的!
那 行刑後  自會 分明見曉
[color=#00008B]您是指天降紅雨, 夏天 降白雪 嗎...呵...
作者: 小媛    時間: 2010-3-23 09:00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下面引用由靜竹林2010/03/22 11:17pm 發表的內容:...依我個人的統計,絕大多數人是人性本惡的。
我在以前就發文講過,很多人自認為自己善良,但是一旦遇到利益問題的時候,偏心自私全部顯現,路上隨便抓一百個人觀察,一百個都是如此。
但是自私就是壞人嗎?不能算是,但是也不能算是善良的人。 ...
[color=#0000FF]所以呀... 我喜歡 選擇 一個人 獨來獨往 過著 隱姓埋名 的生活, 少跟人接觸 少造業 囉~  感恩~ 哈~
作者: 小媛    時間: 2010-3-23 15:18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關於殺人犯 的 親子問題 因果關係 與責任
一般人都會認為 孩子 學壞 是父母 沒教好
的確 父母把小孩生了 有教 、養的責任,
問題是 :
  1.  如果這個 孩子 生來就是 來人間 殺人的呢?
      (當然 , 這又分殺 好人 , 跟殺壞人, 不過照 靜師的說法[大部分都是壞人]來看 ,
       好像也沒什麼好去追究 , 因為反正被殺的幾乎都是 壞人[只差在有多壞,壞的程度]...呵呵...)
      (純討論 , 後學沒有罵人的意思 , 就像打蚊子 , 雖然只有母蚊子 會吸人血,
       但是我們 看到蚊子 不會管牠是公的 or 母的, 是否會吸血 ,
                或是這隻蚊子過去是否吸比較多的血...反正看到蚊子我們就打或"電"牠)
         嗯...分好人 壞人, 有點麻煩 , 那如果是 殺敵人 呢...唉..戰爭 真的很可怕,
              不曉得 從因果的角度來看 , 是否有 : 你活該 當敵國的人 所以該被我殺 呢?
            (在此暫不討論法律上 阻卻違法 的問題)

2. 當父母在教育黃金時間 把小孩教好 , 告訴孩子不可以殺人...當然這是每對父母都會做的事,
   那請問  為什麼世上 殺人犯 還是這麼多...
       哈... 不曉得 大家有沒有猜到...嘿嘿...

   我就是來幫 父母推缷責任的...呵...
     就像 靜師 講的 人性本惡嘛! 孩子的 自制能力 哪是父母有辦法控制的呢?
     所以...沒事 還是不要生小孩...哈...免得遺害人間...呵...
(在此暫不從心理學角度來看 , 因為 個人覺得 [具有殺人因子]的小孩(靈), 生到哪個家庭 就是會殺人,
  嘿嘿... 前世今生,因果問題 出現 ---> 什麼樣的小孩 會投胎到 你家 我家 他家 ,
  不是我們能選擇的 ,   正常家庭 可能會出現 殺人犯 ,
                    家庭背景複雜的(如: 黑道) 也可能出現教育學者 or 警察...  )
         
    至於如何才能別讓 [具有殺人因子]的小孩(靈) 投胎 自己家, 這又是另外一個問題,
    或者應該說 , 如何  [具有殺人因子]的小孩(靈) 投胎 到人間...呵...
      這又關係到 人類共業的問題...唉...
唉...最近不知怎的...突然想很多...
嗯...應該說...平常就滿容易想很多...只是沒講(引爆)出來....^_^
唉..可能是壓力大..亂發神經吧..

-=-=-=-=- 以下內容由 小媛2010年03月23日 03:22pm 時新增 -=-=-=-=-
更正一下:
或者應該說 , 如何 "別讓" [具有殺人因子]的小孩(靈) 投胎 到人間...呵...
作者: Melody    時間: 2010-3-23 20:51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呵...小媛念書是很累的,有空不是該休息讓大腦靜空?怎麼還東想西想  
其實這就像以前小女子曾在版上說的鑽石有很多切面
很多事是由許多一連串原因促成,無法從單方面來看
若說弱肉強食,獵殺是動物求生本性
人性與獸性區別在於人類所受教育和是非道德觀印記於心的深廣,和自我本身自制力
一般人大多不願戰爭上戰場
但是受到敵人大軍入侵,軍人能不上戰場嗎?
一來有軍法審判,二來在戰場上面對前方敵軍進攻,後方有自己人拿槍掃射陣前逃亡的同袍或長官,當下是選擇被自己人射死還是上陣殺敵?
再來是當正規軍死傷慘重,軍方子彈上膛挨家挨戶抓男丁上戰場,能不上陣殺敵嗎?重點是不殺敵人,親朋好友同袍就會被敵人殺
只好抱著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的心情奮勇殺敵南征北討
從小就常聽父執輩述說戰場的事,總是透露了許多無奈與心酸
記得小時有次和我爸看電視讓他想起對岸親人而落淚
結果我媽突然出現指著我爸笑他大男人居然看電視在哭
當下覺得我媽好壞,她自己常說自己童年處於日据時代生活感想
怎能這樣笑我爸,他17歲就被抓出來上戰場,為了保衛家人挺身而出
我自己忘記許多年幼的事
可是這段記憶卻突顯出來記憶猶新
現在看來我父母所處相同時代不同生活背景
我媽無法設身處地感同身受理解我爸,以她個人認知來看待,似乎是正常的
因為一個是陣前衝衝衝,一個是空襲警報響就躲躲躲
現在才發現這段記憶是我很好的教材,剛才晚餐我小二的孩子講到學校老師課堂上所教授的事,用來補充說明剛好,很巧剛好看到小媛這篇文章有感而發
呵...蚊子會散播病菌,看到當然就"電",無庸置疑,早死早超生
很多事無法以我們有限的知識去了解揣測想像,只有不斷吸收別人的經驗增長見聞拓展自己的視野
在未知.不可預測的世界裡,當親身經歷面臨事件的當下感受與轉念
是放任自己為所欲為往下沈淪或順著道德良知本性走
就在我們人性一念之間
小小感想與妳分享  
版上靜師很多文章有精闢見解,值得一看再看,有空可以多看看哦!  


-=-=-=-=- 以下內容由 Melody2010年03月23日 09:36pm 時新增 -=-=-=-=-
俄TU-95轟炸機侵台 空軍未派軍機升空攔截挨轟
更新日期:2010/03/23 10:56 記者王宗銘�台北報導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今(23)日上午公開證實,今年1月28日下午1時4分,空軍陽明山雷達站發現一架不明機出現在台灣東北方向154海浬處南下,航速320海浬,沿我東北部防空識別區邊緣活動,並於1時15分進入我防空識別區短暫停留,在實施全球共同緊急G波道廣播後,該機隨即轉向日本琉球方向,脫離我防空識別區,在兩、三天的比對後,確認是TU-95長程戰略轟炸機,這型飛機曾在越戰期間經常出沒我方東南,現在再度出現。

空軍作戰部參謀長汪旋周少將上午在國防部記者會中表示,空軍作戰指揮部當時依「國防部聯合監偵作業規定」通報相關單位應處,並下令加強雷情觀測及實施防空飛彈追監,防空飛彈部隊提升到5分鐘警戒,地面警戒飛機則是6分鐘警戒,但是因為該架TU-95長程戰略轟炸機停留時間極短隨即轉向,因此未派遣地面警戒飛機攔截。

汪旋周強調,該機進入我防空識別區時間短暫且作戰指揮部依歷史軌跡研判並無敵意,在實施G波道廣播後,該機隨即轉向日本琉球方向,脫離我防空識別區,處置全程均依發現不明機程序執行,符合規定,媒體報導「俄轟炸機侵台領域,我軍沒反應」,並非事實,我方空防不可能也不容許有漏洞。

TU-95戰轟機可裝載1萬5千公斤彈藥,若發動攻擊或不慎墜落失事,台灣將嚴重受創,空軍未派軍機立即升空伴隨監控,遭外界質疑痛批失職,要求徹查並懲處失職官員。

一名匿名空軍官員還說,他國戰機在未告知的情況下通過任何一國領空,都是非常嚴重的挑釁行為,以2008年2月9日,一架俄國TU-95飛入日本伊豆群島領空3分鐘為例,日本航空自衛隊出動22架F-15戰鬥機和空中預警機升空攔截,日本也向俄國提出嚴正抗議,但是我國空軍竟沒派戰機監控,「實在太不合常理」,過去連美軍機通過都會派戰機前往監控,更何況是俄軍機,不論是無敵意通過或友邦軍機,除雷達監控外,一定都會派戰機伴隨監控。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323/17/22jxs.html

作者: 靜竹林    時間: 2010-3-24 00:40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下面引用由小媛2010/03/23 03:18pm 發表的內容:
至於如何才能別讓 [具有殺人因子]的小孩(靈) 投胎 自己家, 這又是另外一個問題
ㄟ....................想太多了,這樣好像這世間殺人犯很多似的。
人性也沒壞到這個程度啦,只是自私的人真的很多罷了。
所以以前的人才會說人不自私天誅地滅。
我自己摸摸良心,自己都會自私了。
至於生小孩怕小孩子太笨太聰明太奸詐,怕以後越來越不好生存,怕自己養不起他,太多的想太多。
就是沒事都在思考所以才會神經衰弱,連要睡覺了腦子還在亂想一堆  哈哈哈
作者: 明心見性    時間: 2010-3-27 00:03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下面引用由靜竹林2010/03/24 00:40am 發表的內容:
至於生小孩怕小孩子太笨太聰明太奸詐,怕以後越來越不好生存,怕自己養不起他,太多的想太多。
兒孫自有兒孫福
作者: 建凱    時間: 2010-3-28 02:07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下面引用由明心見性2010/03/27 00:03am 發表的內容:
兒孫自有兒孫福
唉..所以更要想...他們如果福不好..我們可就可憐了.
作者: 靜竹林    時間: 2010-3-28 22:16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這一句話是用在孩子已經成長之後,而且是乖乖牌使用的。
多數是在勸解過度擔心的父母,兒女已經長成卻還在擔心兒女事業是否有成而使用。
沒有人在小孩未成人而使用這一句話。
作者: nirmala    時間: 2010-3-29 23:31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我的想法  
我覺得人生真是苦的, 為什麼要生個小孩 弄個人來受苦, 我是不知道小孩他自己的個人意願啦, 以我自己而言 如果有生小孩原因是出自於自己私欲或為了長輩, 不然 我想不出有什麼原因足以支持去生
作者: 明心見性    時間: 2010-3-30 22:19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為什麼不能用呢?
連小孩都還沒生,就已經開始在煩惱生下來後,是不是天生就具有殺人因子
與其煩惱這些不能掌握或是改變的東西,不彷去做些其他事囉
我以為
小孩子生下來,盡了養育及教育的本分外,並無法限定他日後的發展
與其終日煩惱,不如放過自己,走出孩子的牢籠
人的一生變數太多太多,際遇也各自精彩,
父母能做與能影響的是有限的,即使平日樂善,卻可能誤入歧途;即使平日
性惡,卻也能大徹大悟,
也許是不忍看孩子為惡的模樣,也許是不捨聞孩子受難的呼喊
但擔憂只會讓人裹足不前
總的來說,
孩子自有孩子的一條路,兒孫自有兒孫的福氣

作者: 建凱    時間: 2010-3-31 00:57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hmm...不能怪你,以前我也是這樣想的哩..
因為你沒看到很多怪事,等你遇到很多,而且明知會發生但又無力改變的事時,你可能就會跟老師一樣了.然後就會發現,這一句話後需要付出的代價是什麼了.
作者: 眾生有情    時間: 2010-3-31 14:14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天高任鳥飛,海闊憑魚躍}
作者: 小媛    時間: 2010-4-2 09:55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下面引用由建凱2010/03/28 02:07am 發表的內容:唉..所以更要想...他們如果福不好..我們可就可憐了.
[color=#00008B]強烈拍手支持並表贊同
舉證如下:
更新日期:2010/04/02 03:28
中國時報【林郁平�台北報導】
北縣汐止發生逆倫慘案!廿五歲的嫌犯余智維,四天前向養母林雪妹索討地契還債不成,竟由十七歲胡姓女友以圍巾勒住養母,余嫌持水果刀猛刺養母胸口、頸部九刀,然後迅速逃離現場。被害人外甥女昨天下午因聯繫不上舅媽,報警破門而入,才發現林婦早已死亡,警方三小時內破案,在基隆將兩嫌逮捕。
警方調查,凶嫌余智維(廿五歲,有竊盜、過失致死前科)與尚在就讀基隆某高職的胡姓女友行凶後,將養母的屍體以棉被綑綁包裹棄置於倉庫內,再搜刮屋內三個戒子等金飾及現金兩萬餘元,分給女友一千元,兩天後還再度重返現場清理滅跡,將凶刀丟棄置後陽台,落網後又毫無悔意,冷血行徑,讓人髮指。
搜刮金飾現金 兩天後返回滅跡
六十二歲的被害人林雪妹,因膝下無子嗣,在余嫌五歲時便領養他,但因余嫌平日遊手好閒、交往複雜,加上丈夫在八年前過世,根本管不動他,余嫌平日僅偶而返回汐止忠孝東路的住處換洗衣物,就不知去向。
借高利貸買車 遭斥責怒下殺手
警方調查,余嫌因五個月前,向地下錢莊借了廿萬元購買全新機車、馬自達轎車,利滾利下,將車賣了還積欠五十萬元無力償還,周日下午三時許,余嫌偕同胡姓女友返家,向養母索討房屋地契,要變賣還債,遭養母拒絕,並大聲斥責,余嫌一怒之下便持水果刀欲刺殺養母,胡女見狀,從後以圍巾勒住養母脖子,余嫌就朝養母頸部、胸部、左手臂等處狂刺九刀,其中一刀刺及心臟,致被害人流血過多、當場死亡。
昨日下午二時許,被害人的鄭姓外甥女因多日無法聯絡到舅媽,到忠孝東路住處請鎖匠、警方破門而入,才赫然發現被害人死亡多時。
警方發現,現場並無入侵與打鬥痕跡,訪查附近住戶及親屬後,發現養子余智維涉重嫌,立即展開追緝,三小時內就迅速在基隆市大武崙、長安街二地,分別將余嫌及胡姓女友逮捕到案,依殺人罪移送法辦。
   http://news.msn.com.tw/news165093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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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很遺憾...這類 親友互砍互殺 的人間悲劇幾乎天天都在發生...
作者: 小媛    時間: 2010-8-17 10:20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哈...今年司特四等國文作文題目:
  歐陽修在〈瀧岡阡表〉一文中,提到他父親在夜裡
點著蠟燭看一件判了死罪的案卷,雖然極力想為那
死刑犯求得一條生路,卻辦不到,因而多次停下來歎氣。
非常傳神地刻畫他父親的仁心惠政,
以及斷獄的謹慎。請以「視民如傷,臨事戒慎」為題,
抒寫你的看法,文長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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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當天早上,在嗯嗯(蹲厠所)時,
剛好看到報紙上一篇東海大學法律系教授文章,
寫關於  [司法改革] 的文章...夠幸運吧...
真是太感恩諸神護佑了...
作者: 小媛    時間: 2010-8-22 20:33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轉貼文章:
  
在人權的兩端拔河
  2010年3月的台灣,擔任法務部長的人權律師因為堅持不執行死刑,不惜「替死刑犯下地獄」,引發被害人家屬的怒吼,終至必須辭職以平息眾怒。人權,不是普世價值嗎?何以在台灣變成政治風暴的導火線?
  法律人談的人權,經常是以被告、犯罪人、犯罪嫌疑人為中心,主要因為「無罪推定原則」乃「世界人權宣言」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共同揭櫫,以國家機器掌控的人力、資訊、權力、工具等無上的優勢,一旦由刑事司法系統發動對個人的偵查,若缺乏在程序上與正當性加以節制,很容易為了發現真實,卻犧牲了人權,甚至可能造成冤案錯判。因此,被害人在刑事司法體系中的地位相對的渺小,他們的人權沒有被法官、檢察官關照,完全無法同理犯罪被害人與家屬的感受,更何況有許多被害人的生命權早就被犯罪者剝奪!
  1992年我在芝加哥進修,當時的芝加哥治安不寧,學校附近劫財劫色案件時有所聞。校方經常會提出警告,要求夜歸的女生要注意人身安全。一向鐵齒的我,絕沒想到我也會有犯罪被害的經驗。在某個月黑風高的冬夜,就在回家途中遇襲,被一個做勢持械的黑人逼到牆角,當時曾經擔任過警職、身懷「絕」技的我,強做鎮靜,與歹徒周旋,交出皮包換得全身而退。幾分鐘後我走回距離不到兩百公尺的住處,在室友開門後,我頹然跌坐痛哭,想起剛剛與歹徒的對峙,生死一線之懸,渾身顫抖不止。我第一次感受到被害的恐懼,當時的心慌,至今依然鮮活!
  到底犯罪被害的痛能夠持續多久?被害人家屬的恨有長?我有限的經驗告訴我:即使有形的傷痕能被時間撫平,心頭的痛一輩子也忘不了。
  我的大哥在他29歲的那年,被一個卡車司機越線逆向迎頭撞上而喪生。我還記得出事的那天上午,警察打電話到家裡告知噩耗,母親淒厲絕望的哭嚎,我永遠難忘,一直到三十年母親辭世前,對早逝的大哥思念日殷,對於奪命司機的恨未曾稍減。
  除非得到犯罪人真正的懺悔,被害的痛不會消失。
  1991年美國威斯康辛州密爾瓦基市爆發聳人聽聞的連續殺人事件。這個被稱為密爾瓦基禽獸(Milwaukee Monster)的殺人魔Jeffrey Dahmer,被控略誘、姦殺17名少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Dahmer藉由姦屍、烹煮食用屍體得到性滿足與高潮,Dahmer被捕時,冰箱中尚存有待烹的屍塊與頭顱。即使他的罪刑令人髮指,但在沒有死刑的威斯康辛州, 32歲的Dahmer獲得957年徒刑宣判,終生不得假釋。當時的審判過程,被害人家屬帶著被害人遺照在法庭上對Dahmer的控訴,更是令人動容,只不過這些痛苦,在一個廢除死刑的法庭上無法得到救贖,引發深思:像他這樣罪無可逭的殺人魔,竟要人民納稅養他一輩子,正義何在?Dahmer入監服刑後,兩度被獄友攻擊,第二次更傷重不治,行兇的Christopher Scarver自稱「替天行道」,輿論甚至有正義終得伸張(Justice is served.)形容,雖然Scarver仍以殺人被判終生監禁。
  在台灣,隨著國際間「廢除死刑」的理念蔚為潮流,許多法官對於許多惡性重大的罪犯,除非是「欲求其生而不可」的特殊案例,絕少做出死刑宣判。
  兩年前新竹男子楊忠平被控強盜殺害鄰居女子後,搜刮其財物,且為滿足一己淫慾,污辱被害人之屍體2 次,進而燙煮、支解被害人之屍體,檢察官認為其犯罪手段極為兇殘、泯滅人性,對於被害人家屬之身心造成莫大創痛,實有永久與社會隔絕之必要而求處死刑,但法官認為楊在殺害女子後,仍起慾念對她姦屍,足證他對該女存有愛慕之意,認為未達須剝奪生命程度,因而改判無期徒刑。
  三年前,一名特戰部隊退伍的計程車司機闕興華,因細故殺害懷孕的大陸籍女子,將她開膛破腹,曝屍八里山區,被捕後毫無悔意,甚至發出「還會再殺她一次」的狂言。這樣的兇手,法官也是判處無期徒刑。
  死刑存廢的爭議,彷彿在犯罪人與被害人的人權兩端進行拔河,但是人民心中的那一把尺,正邪的果報、賞罰的度量衡早已決定。
  1997年的4月14日白曉燕被陳進興等四個凶神惡煞擄走撕票;1999年的4月14日日本山口縣光市的本村家年輕的媽媽被姦殺,不到一歲的女兒被兇殘的猛摔勒斃。經歷喪女之痛的白冰冰女士化小愛為大愛,投入公益,成為維護犯罪被害人權益的主要倡議者;無獨有偶的,慟失妻女的本村洋,也成為日本司法改革的重要推手,他讓傲慢的司法終於可以垂下眼簾,瞥見被害人、被害人家屬的痛,終於能夠看見毫無悔意的兇手的「惡」。
  白曉燕、本村彌生母女猶如劃過穹蒼的殞星,她們留下的幽光沒有因為她們的殞落而消逝,因為她們的家人靠著「與絕望奮鬥」的勇氣,讓法律能夠更貼近庶民心中的公理正義。就像星雲大師在談因果時所引用的「非、理、法、權、天」。意思是說,「非」不能勝過「理」,「理」不能勝過「法」,「法」不能勝過「權」,有權力的人可以改變法律,但是「權」卻無法勝過「天」。天,就是也能保障被害人人權的公理正義!
(葉毓蘭:中華警政研究學會理事)
推薦序2
你願意一起為捍衛司法而戰嗎?
  「若是就這麼認定這次的判決,以後的審判都會以此案為基準。我絕不允許這種事情發生。就算上司反對我也要繼續上訴,即便失敗了一百次我也要嘗試第一百零一次。這件事非做不可。本村先生,你願意跟我一起為了改變司法而戰嗎?」
  這是在本書《光市母女殺害事件》初審宣判之後,吉池主任檢察官對本村洋的承諾。
  時間跳到2010年的三月,某日,我在家裡吃晚飯的時候,看到電視新聞報導台灣連續多年不執行死刑的內容。我把我參加研考會願景2020調查,和在部落格寫了多篇文章替受害者家屬打抱不平的文章的事情都告訴了我的家人。並且說了如果有可能的話,我想推動要求政府執行這四十四名已經定讞的死刑犯死刑的活動。
  家母聽了之後眉頭深鎖,她委婉地告訴我,「你已經是有了小孩的爸爸,這樣會不會不太好啊?」
  我當然知道母親的關心,我當然知道有些宗教覺得不管怎麼樣罪大惡極的人都不該死,否則會有報應。
  但我也知道強凌弱是不對的。正因為不對,所以應該有人說些話,應該有人做些事。
  被鐘德樹縱火活活燒死的受害者家屬曾經留言給我:「朱大,謝謝你替我們這種受害人家屬發聲。為什麼受害人家屬沒有聲音?因為一開口馬上就被”你要有寬大的心原諒他們”給堵死了,加上所謂人權團體都是所謂清高份子,誰會在乎你們受害人家屬的感受?就像我婆婆說過的:人家權力那麼大,我們沒辦法跟他們鬥...所以就只能選擇沉默。」
  當面對人生平順,只能在網路上靠著打字憑空想像親人生命慘遭剝奪有多痛苦的網友時,她的回應是:「請想想:你的姊姊被鍾德樹潑了1身汽油,在她孩子面前點燃,臨死前最後一句話是叫孩子快逃!一個父母養育32年的人就這樣死在白髮人和孩子面前,情何以堪?」
  本村洋在日本遭遇到的是法律過時、判例陳舊,不注重受害者家屬權益的高牆。
  但在台灣,這些受害者家屬所面對的高牆更為奇特。他們是反對死刑的廢死團體。
  這群在所有民意調查中從來無法超過五分之一的人們,他們是擁有充足經費、國際奧援,甚至可以印刷出版書籍免費贈送的極少數人。他們是熟知法律、懂得如何非常上訴、懂得如何用盡手段遊說、關切的極少數人。因為他們打著「與國際接軌」、「生命無價」、「人權至上」、「尊重生命」的光環,他們所代表的這些少數民意,就和兩任違背國民之付託玩法弄權的法務部長施茂林、王清峰狼狽為奸,拿著這些受害者家屬所被承諾的處死四十四名死刑犯的正義來獻祭。
  換取了什麼?換取了他們清高的形象,換取了他們拯救生命的自我滿足,換取了國際間組織的關懷金援。
  那受害者家屬呢?那些摯愛之人生命遭到剝奪,從此再也不能相見的受害者家屬呢?有誰聽到他們來自靈魂深處的慟哭?有誰為他們本就被承諾的正義挺身而戰?
  醒醒吧!各位!那些要求廢除死刑的團體發言人、投書報社、來回奔走的所謂廢死團體成員,哪一個人不是擁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哪一個人不是受過多年的法律訓練?哪一個跟你我這些升斗小民比起來不是人上之人?但這些人卻利用這些知識和能力去侵逼、壓迫那些經歷喪夫、喪妻、喪子之痛的家屬們,阻止、拖延已經經過重重審理,毫無冤獄可能之四十四名死刑犯的刑罰執行。
  日本至今還有死刑。他們的司法官員表現是否比台灣的要好?看看職務等同我國拒簽死刑執行令的兩位法務部部長的日本法相鳩山邦夫吧。他在因為簽署了十三人的死刑執行令,而被朝日新聞稱呼為死神時,憤怒的回應:「實施極刑雖然會使心情難以平靜,但我認為不管多麼痛苦,為了社會正義也必須這麼做。(死刑犯)也有人權和人格。司法部門經過了慎重判斷,法律也有規定。我是在痛苦抉擇之後才決定執行死刑的。難道說他們是被死神帶走的嗎?」
  為什麼在台灣卻正好相反?為了受害者家屬爭取法律承諾的正義卻必須承擔道德上的壓力?
  而擁有法律知識,懂得操縱法律的人可以違背全台灣的主流民意,刑法明確的規範,自我感覺良好的犧牲受害者家屬所被承諾的正義?
答案很簡單。
  因為你我沉默不語。
  因為你我天真的以為法律會照章執行。
  因為你我以為法有明文規定的正義不會被剝奪。
  所以,我要問你一件聽起來很困難的事情。像你我這樣沒有受過司法訓練、沒有專業的法律知識、沒有國際組織奧援、不會因此而領到薪水、不是執業律師、永遠也不會成為法務部部長、當不上司法官、無法憑一己之力拖延刑罰的一般庶民老百姓;你我是否願意站出來,面對擁有這上述一切我們沒有的力量、資源、知識、背景、權勢和能力的人們,在這場強弱懸殊的對抗中,從他們的手中捍衛司法承諾給予被害人家屬的正義?
你願意一起為捍衛司法而戰嗎?
朱學恆
推薦序3
極限之外
  在某個公開的場合,有人問我:「為什麼現在的法律好像都只保護壞人,好人的權利在哪裡?」
  我想了一下,回答:「其實法律並不是保護壞人,也不是保護好人,法律保護的就是『人』,只是,有些人你覺得他壞到不值得保護。」
  或許這就是人類社會無解的難題,我們拋棄了「上帝全能」的信仰,試著用世俗的方法解決世俗的糾紛;我們投入大量聰明的腦袋,反覆辯論,發展出一套又一套的理論,嘗試過一套又一套的制度,但搞到後來,這一套稱做是「法律」的東西,卻離我們理想的「正義世界」還有一大段距離。
  或許我們要承認,人類的能力是有極限的。
  法律就像是在抽象的社會行為上畫框框,框框以外的行為是黑,框框以內的行為是白(當然框框裡外還有框框,顏色也還有紅橙黃綠等);千百年來,我們透過戰爭、決鬥、選票、抗爭或霸佔主席台不斷地修正這些框框,讓它們能盡量配合這不斷變動的社會,但社會往往變得太快,或是有時人類的心理與行為太過複雜,無論框框們再如何申縮挪移,總還有一些黑色的行為落在白色的區域,或者是落在灰色的區域。而更麻煩的是,框框一旦畫下去,任何細微的調整,都要再透過戰爭、決鬥、選票、抗爭或霸佔主席台之類的程序。
  這本<與絕望奮鬥>,便是記載本村洋先生那十年的歷經,一場人與法律在極限邊緣的掙扎。
  西元1999年4月14日,日本山口縣光市,本村洋先生的妻子與11個月大的女兒,慘遭一名十八歲的少年沒有理由的殺害;而第一審與第二審的法官卻囿於長久的量刑基準,拒絕對被告宣佈死刑。整個案子於是進入漫長的司法之旅,直到2008年高等法院的更一審的死刑宣判,劃下句點。
  刑罰的「去殘酷化」似乎是人類文明進步象徵,從古老的十字架與車裂,到斷頭台與絞首,到現在的槍決、注射與電椅,人們逐漸接受以較快速、較小痛苦的方式,永久隔離那些罪無可赦的罪犯。但是當刑罰的框框畫到了「殺」與「不殺」之間時,文明與正義,似乎開始了一些拉扯。
  「我們」相信「我們」是「好人」,「我們」可以不將「壞人」挑斷手腳筋後再泡入糞坑裡,但「我們」還是要給他一槍,讓故事有個完美的結局(君不見電影中好人要是饒了壞人一命,壞人一定還會再耍些小手段)。死亡是個終極的句點,沒有什麼可以取代,也不該被取代。
  <與絕望奮鬥>一書中,不可避免地大量觸及了死刑的問題,而由被害人家屬的角度出發,結論也是在意料之內,但作者門田隆將先生與本村洋先生卻不是以那麼直觀的方式達成這個結論,他們接觸不同的聲音,勇敢地觸碰自己理念中最脆弱的部分,尤其本書尾段的一場會談紀實,更讓讀者重新思考整個議題的各個層面。書中並沒有長篇大論的論理分析,而是簡潔卻深刻的親身經歷報導,或許在這樣脈絡上所粹煉出來的理由與結論,能提供我們另一個觀點,去看待這個始終難解的議題。
  本書中另一個觸及的議題是刑事訴訟程序上被害人地位的問題。近代歐陸的刑法理念,將刑事訴訟定義為「國家」與「被告」之間的程序,國家透過刑罰所處罰的是被告對於法秩序(術語:「法益」)的破壞,而不是作為代替被害人向加害人索求正義的管道。在這種思考下,傳統的刑事訴訟制度中的確是沒有「被害人」的程序位置,被害人或其家屬最多也就是以證人的身份出庭就案件事實做出證言,但不具備任何程序主體的權利。
  這樣的制度行之有年,或許大部分的法律人都已當成理所當然,但在這樣的設計下,被害人或其家屬究竟受了多少委屈與犧牲?而這樣的委屈是否又符合刑法上最基礎的法益保護概念?在本書中,本村洋先生同樣是以他親身的血淚經驗,給我們一個最佳的反思。
  然而雖然主題是一個殘忍的犯罪,這本書卻並非如其書名所稱是絕望的;相反地,主人翁本村洋先生堅毅與沉著的態度,使得本書充滿了勵志的效果。如前面所說的,當法律的框框一旦畫好時,必須要再花費極大的力,才能修正分毫,因而只有極少數的人,願意將自己的理念貫徹到這些複雜的立法活動中。本村洋先生的執著與勇氣是令人感佩的,特別當他經歷了如此的人生變故,還曾一度在生死與崩潰邊緣徘徊之後。而我也相信,因為這世界上有著這麼多勇敢固執的人,在這不完美的制度中,面對人類無法取代上帝的事實,我們對於未來,仍是充滿了希望。   李柏青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465956
作者: 小媛    時間: 2010-8-22 20:55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http://post.books.com.tw/bookpost/blog/25023.htm
http://www.books.com.tw/exep/activity/activity.php?id=0000024589&sid=0000024589&page=1&
還沒看完網址上的簡介,淚水就已忍不住流下來,一樣身為人夫、人父的我,心中的震撼久久不能平息,老婆看完後也是久久說不出話來。就如同推薦序中所寫的「其實法律並不是保護壞人,也不是保護好人,法律保護的就是『人』,只是,有些人你覺得 他壞到不值得保護。」如此殘酷的遭遇、悲壯的奮鬥過程,本村洋先生十年來的勇敢與執著,令人不捨也令人敬佩。

這陣子死刑存廢吵的沸沸揚揚,我只想問廢死聯盟一件事,你們說法務部倉促的槍決死刑犯,沒有給死刑犯家屬去見死刑犯最後一面的機會,是違反人權的;那請問當死刑犯殺死被害者時,有沒有給被害者家屬見最後一面的機會?我怎麼都沒有看到廢死聯盟的人出來替被害者家屬說句話呢?

捍衛正義,保障人權,不是口號,更不是作秀,「情、理、法」,法律是保護良善百姓的最後一道防線,我想被害者的人權,被害者家屬心中永遠的傷痛,才是我們最應該捍衛與關懷保護的。
http://blog.roodo.com/used_books/archives/12362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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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期因緣際會入手了這本【與絕望奮鬥:本村洋的3300個日子】
這本書主要是講本村洋先生在妻女橫遭慘死後
用十年時間爭取被害人家屬權益的故事
翻開這本書我的第一個大震撼是...【天哪∼或許我曾經與他擦身而過,或許我的某位好友也是他的好友】
以前曾聽過說
全世界每一個人彼此間只要透過六位朋友就可以把彼此串連在一起
但與一位素昧平生的外國人如此接近還是第一次

男主角本村洋先生1976年出生於【小倉】 畢業於【本九州高專】
>>天哪 我們可認識好多人畢業於本九州高專呢
>>天哪 我們可認識好多1976年出生的北九州人呀

作者第一次與男主角見面 是約在小倉車站的喫茶店
>>小倉車站的喫茶店 不就是去年IFP歡迎會的地方嗎?
受害的母女埋葬在小倉南區 北九州高專上方的墓地
>>這不就是女兒去年寄宿家庭後面山坡的上方嗎?

書中場景一幕幕流過
而出現的地點、人群對我來說又是那樣的熟悉
這 這不就是發生在某位我朋友的同學或朋友身上的故事嗎?
強烈的熟悉感 讓我連開車停紅燈時都不由得繼續翻閱下去
http://tw.myblog.yahoo.com/tpejc-yungyung/article?mid=1886
作者: Melody    時間: 2010-9-1 14:48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論廢死遭圍剿 學博士告108網友
更新日期:2010/09/01 04:11
分3波提告網友
〔記者吳世聰、林宜樟�嘉縣報導〕水滸傳有108條好漢,今則有108名網友槓上法學博士而挨告;擁有法學博士學位的法律系教授盧映潔,在電視節目支持廢除死刑,引來網友撻伐,指她「腦袋有洞」、「腦殘」等,盧映潔自認受辱,分3波共提告108人,包括2名博士、8名碩士及台大、清大、交大等知名學府學生,演變成高知識份子之間的對戰!
其中包括博、碩士生
今年3月26日,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參加公視「爸媽囧很大」談論性節目,探討是否廢除死刑的議題。盧映潔當天站在支持廢除死刑的立場,認為有被害人深夜上網還受邀赴約,質疑家長管教鬆懈,部分網友不滿,在台大PTT及臉書(Facebook)等網站批判,指盧「腦袋有洞」、「腦殘」及「白癡老師」等,也有「『叫獸』的思考邏輯,不是我們平凡人可以理解」、「大概是智障,多關心子女就能避免這些事,低能到翻」,甚至有惡毒留言「祝她的女兒,三更半夜在外被姦殺」。
有人祝她女兒被姦殺
盧映潔認為受辱,5月4日告多名網友妨害名譽,但仍有網友繼續圍剿她,同月中旬她再提告,未能止息,8月24日又告第3波。
警方根據她提供的資料,從電腦IP追查出網友身分,先陸續傳喚近50人到案說明,赫然發現不乏社會「菁英」或高知識份子,有2名博士、8名碩士,其餘是台大、清大、交大等10餘所知名學府的學生,也有工程師、公務人員等,總計108人。
其中一名電機博士因上網附和:「人的腦袋,本來就有洞」;另一名博士網友則說:「站在和平的地方,歌頌戰爭的偉大,從中獲取利益,這種垃圾太多人」,都被盧映潔提告,2名博士嚇一跳,已與盧映潔私下和解。
其他挨告網友,多數希望和解,有的學生透過家長協助,有人認為盧浪費行政及司法資源,也有人認為言論自由不構成違法;一名法律系畢業、報考司法特考的網友則堅持不和解,打算與盧映潔周旋,磨練「實戰經驗」。
受理的警方將繼續追查,但也盼事件適可而止,呼籲網友莫再針對此事發表情緒的言論,以免觸法。
作者: 小媛    時間: 2010-9-5 01:07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2010年4月9日星期五
冤判不絕 死刑無解◎林峰正律師
林峰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http://jrftaiwan.blogspot.com/2010/04/blog-post_9588.html
一個月來,因前法務部長王清峰拒不執行死刑所引發的死刑爭議依然餘波蕩漾,但世界上對於廢止死刑的努力卻從未停止,與死刑個案相關的進展也不斷更新。

首先,死囚徐自強在去年十二月八日被台灣高等法院更六審判處死刑後,律師們立刻為他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日前以本案尚有事實未釐清為由,又將全案發回更審,案發距今已十四年餘,徐自強遭羈押即將屆滿十四年,依然生死未卜。

近鄰的日本亦發生司法判決逆轉的狀況,那就是1990年橡木縣足利市發生四歲女童遭殺害事件的被告菅家利和,在DNA鑑定技術改善的幫助下,被證明是無辜的,但菅家還是因此被囚禁達十七年半才獲得自由,宇都宮地方法院審判長佐藤正信及承審法官們還向菅家鞠躬道歉,菅家除了表示感謝司法還他公道以外,也要求查明真相,杜絕警方違法辦案的可能性。

自1977年起即致力在全世界推動廢止死刑的國際特赦組織則是在三月三十日發表全世界死刑報告,也許是台灣的廢死議題已引起國際社會的矚目,該組織特別指派亞太地區副主任Roseann Rife與其台灣分會同仁共同在台北召開記者會,提供第一手的國際死刑概況。2009年一整年,歐洲沒有執行任何一件死刑,美洲僅剩美國仍然處決人犯,全球大部分的死刑個案依舊集中在亞洲和中東,尤其是中國、伊朗、伊拉克與沙烏地阿拉伯。總結來說,截至2009年底為止,法律上已廢止死刑或有十年以上沒有執行死刑的國家已達139國,2009年也僅有18個國家曾經處決死刑犯。

由以上的事實可知,廢除死刑的國際趨勢清楚明白,足供我國民眾參考,而國內外的案例也顯示,司法冤判不時發生,百分之百準確的司法是不存在的。國際特赦組織表示,自1973年以來,僅僅美國就有130個死刑案件被清楚證明是冤判。如果美國,日本的司法都只能有這樣的水準,要如何說服大家台灣的司法水準能夠超美趕日。

論者或謂不是凡事都可以學外國,君不見死刑犯殺人手段之兇殘,為何能夠容忍殺人者茍活於世?可是,司法冤判不絕於史,為何平日不信賴司法的多數台灣民眾就無條件相信台灣法院作出的死刑判決,實在令人費解。且在經貿領域,不是有很多有識之士都常常大聲疾呼不能鎖國,要張開雙眼迎向世界,但對於死刑議題我們便要關上國門立刻全力否定國際趨勢,主張外國月亮沒有比較圓嗎?

此波關於死刑的論辯仍在進行,筆者僅以一個台灣司法實務運作近身觀察者的角度提醒死刑議題人命交關,期盼再作思辨。當然,長期以來不受重視的犯罪被害者保護問題,法務部責無旁貸應向全體國民公開報告如何加強,而非只是將死刑作為撫慰被害人的唯一途徑。不論台灣在未來如何定奪死刑議題,政府都應盡責於被害人保護的領域,咸信此為支持與反對死刑的人們共同的要求!

(本文部分刊登於2010年4月8日蘋果日報,此為完整原文) 
作者: Melody    時間: 2010-10-17 08:52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法部研擬終身監禁 關到死替代死刑
聯合 更新日期:"2010/10/16 05:55" 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法務部逐步推動廢除死刑有重大進展,昨天取得共識,將研擬「特殊無期徒刑」,以終身監禁作為死刑替代方案。
推動小組也規畫修改刑法相關規定,比如說讓法官在判無期徒刑時,一併宣告最低應執行刑期須在「廿五年以上、四十年以下」,假釋審查則訂定更明確的標準與制度。
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實務運作上,無期徒刑的受刑人平均服刑十二點八年就出獄,與鄰近國家比較,日本刑法雖規定無期徒刑者執行十年後可准許假釋,但實際平均服刑為廿年,我國審核無期徒刑的假釋顯然過於寬鬆。
法界人士直言,不少法官在審酌判處死刑與無期徒刑之間,對於凶神惡煞之徒,難免覺得一旦判處無期徒刑,很快又可假釋,於是有改判死刑的心理。
據指出,國內歷次對於死刑存廢的調查,都有超過七成民意反對廢死,但如果詢問以終身監禁取代死刑,支持廢死民眾則提高至五成左右。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昨天討論時,都認同以真正的無期徒刑作為死刑的替代方案。
法務部認為,如何讓法官願意盡量選擇無期徒刑替代死刑,並化解民眾對於現行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區隔不明顯的疑慮,有必要讓假釋制度的審查更嚴謹,再犯危險性的評估與假釋委員會的諮詢,都有必要重新檢討。
昨天會中,對於以「特殊無期徒刑」取代死刑,雖有人質疑是否比死刑更不人道,但多數人都認同,這是目前台灣社會民意最能接受取代死刑的替代方案。
法務部官員指出,歐洲很多廢除死刑國家的無期徒刑罪犯,至少都要服刑十五至四十年,我國的無期徒刑假釋門檻原本為十年,現在已提高到廿五年,但如果要以終身監禁作為死刑替代方案,其他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也要作嚴格的限制。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16/2/2f23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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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社會較能接受 反對:幹嘛要養壞人
聯合 更新日期:"2010/10/16 05:55" 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法務部計畫以終身監禁替代死刑,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發言人林欣怡昨天表示,這是目前國內民意最可接受的方案;但有被害人家屬質疑,為何要花錢養這些犯大錯的人?
林欣怡指出,歐盟的推動全球廢除死刑委員會已訂出二○一五年達成目標的計畫,越來越多國家都已廢死,就連中國大陸也開始檢討,聯合國也有越來越多關於廢除死刑的討論,希望台灣不至於成為全球最後一個仍存在死刑的國家。
廢死聯盟認為,以終身監禁取代死刑,是目前國內較能為國人接受的方案,過去曾期許國內政治人物能有擔當為理念宣布廢除死刑,但在選舉的壓力下,國內政治人物顯然不太可能為了人權理念而對抗多數民意。
反對以終身監禁取代死刑的法界人士認為,終身監禁比死刑更殘酷,如果死刑不人道,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讓人活得沒希望,難道不是一種不人道?
一名家屬的孩子被人殺死,雖不再怨恨對方,但認為不要全面廢死,維持死刑至少能有嚇阻作用。
也有部分被害人家屬反對以不可假釋的無期徒刑取代死刑,他們擔心萬一總統以建國百年等各種理由提出減刑,原本不可假釋的無期徒刑,是否又變成可以假釋?
部分被害人家屬質疑,為什麼要花納稅人的錢養這些犯大錯、對其他家庭造成傷害的人?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16/2/2f23b.html
作者: 小媛    時間: 2011-1-26 01:53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以下摘自: 地藏菩薩本願經
觀眾生業緣品第三
....爾時地藏菩薩白聖母言:南閻浮提,罪報名號如是。若有眾生不孝父母,或至殺害,當墮無間地獄,千萬億劫求出無期。若有眾生出佛身血,毀謗三寶,不敬尊經,亦當墮於無間地獄,千萬億劫,求出無期。若有眾生侵損常住,玷污僧尼,或伽藍內恣行婬欲,或殺或害,如是等輩,當墮無間地獄,千萬億劫,求出無期。若有眾生,偽作沙門,心非沙門,破用常住,欺誑白衣,違背戒律,種種造惡,如是等輩,當墮無間地獄,千萬億劫,求出無期。若有眾生,偷竊常住財物穀米,飲食衣服,乃至一物不與取者,當墮無間地獄,千萬億劫,求出無期。.....
http://www.bfnn.org/book/books/0016.htm&#35;a03
自從學了的刑法...我就一直在想 ...刑法 與 佛法 的關係...
今天終於可以做個簡單的描述:
   刑法 裡 規定 犯了什麼罪 就會受到 什麼樣的處罰...
  而 佛教經典 裡 也有許多有談到 做了什麼事 會得到什麼果報..
  甚至  到哪間 地獄 去受處罰...
兩者差別, 一個 在人間 , 一個在另一個空間(陰間)...呵...
一個人間的罪犯, 在他確實壞心做盡壞事的前提下,
被判死刑...
(姑且, 不論 是否能 採用其他替代性 處罰 或 教化 方案),
他靈性邪惡的部分( 或簡 稱 "惡靈"、"邪靈")
到地獄 可能 遭受 拔舌耕犁,抽腸剉斬,烊銅灌口,熱鐵纏身...
萬死千生 ... 都還不知能否 轉 "惡" 為 "善" 了...
更何況  人間短短幾十年的 所謂 "教化" 呢 ?
而且
如果, 地獄 真的能 把所有 殺人犯之類的大壞蛋的靈性
轉 "惡" 為 "善"  , 回到最原始的[純淨心靈]
那又為何 人間還是有這類 大壞蛋 呢...
如果 把地獄 比喻成  可以把 壞蛋靈 轉化成 善靈 的 池水,
                                   就像 衣服贓了 要 用力刷洗....
但是 誰能保證, 它不會再被 弄 贓 呢
ps. 心靈  是很抽象的東西,
如果  把它比喻成  穿在人體外面的衣服, 就比較能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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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其 討論 該不該 癈除死刑,
不如討論 如何 避免 教出 [殺人犯] 這類大壞蛋...
例如:  電視 新聞 媒體..不播放 殺人過程 的影片....
要知道 所有 眼睛看到的畫面...任何好的, 不好的
都將留在 所謂的[八識田] 裡...
我們 永遠 不知道 何時 , 當下的這顆 "種子"(畫面)...
將來 因緣成熟時 會演化(生) 出什麼 "狀態"(心性)....
唉..時間又晚了...該睡了..大家晚安~
作者: 靜竹林    時間: 2011-1-27 03:25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下面引用由Melody2010/10/17 08:52am 發表的內容:
法部研擬終身監禁 關到死替代死刑
聯合 更新日期55" 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法務部逐步推動廢除死刑有重大進展,昨天取得共識,將研擬「特殊無期徒刑」,以終身監禁作為死刑替代方案。
推動小組也規畫修改刑 ...

其實如果要取消死刑我可以有條件贊成
那就是看他在受害著的身上做了哪些傷害,一一複製在它的身上該砍深該挖洞該剁斷的,然後半天內不能送醫治療,之後要不要關他會是殺死他都沒有關係了。
我講求的只是一個人權的平等對待,那些所謂人權鬥士不知道懂不懂什麼較真正的人權平等對待。
沒有酷刑沒有虐待,只是平等的複製感受而已。
這世間啊,哪裡是平等的?????
壞人永遠敢要求更多
好人總是靜靜的被剝奪
作者: 建凱    時間: 2011-1-27 09:32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下面引用由靜竹林2011/01/27 03:25am 發表的內容:
其實如果要取消死刑我可以有條件贊成
那就是看他在受害著的身上做了哪些傷害,一一複製在它的身上該砍深該挖洞該剁斷的,然後半天內不能送醫治療,之後要不要關他會是殺死他都沒有關係了。
我講求的只是一個人權 ...
唉............
作者: 小媛    時間: 2011-1-27 11:27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下面引用由靜竹林2011/01/27 03:25am 發表的內容:其實如果要取消死刑我可以有條件贊成
那就是看他在受害著的身上做了哪些傷害,一一複製在它的身上該砍深該挖洞該剁斷的,然後半天內不能送醫治療,之後要不要關他會是殺死他都沒有關係了。
我講求的只是一個人權 ...
您說的,後學也是深表贊同, 只是...為了滿足那些[人權團體],
我想到....一些未來或許可作參考的方案...加料一下...
1.如果 , [人權團體] 不希望看到 [血債血還] 的話:
[color=&#35;0000FF]沒關係, 我們 發明一種刑罰機器
例如: 戴上某些(或 全身) 身體神經感應器 , 讓
[color=&#35;A52A2A]他在受害著的身上做了哪些傷害,一一複製在它的身上該砍深該挖洞該剁斷的,該流幾 ml 的血...
所有受害者當時的各種痛覺、恐懼感、驚嚇感、失血虛脫感....
當然, 若 往生的受害者 願意 或 能夠 來參一卡(腳)----
  例如: 進入 加害人 腦中的影像...跟他講幾句話...之類...
  嗯....當然, 若要 增加 其他 [觸覺] 在加害人身上會更有 [真實感]...
2...嗯.... 下次想到再來補充...

-=-=-=-=- 以下內容由 小媛2011年01月27日 11:52am 時新增 -=-=-=-=-
而且, 要讓他 "瀕死" 幾次 都沒問題~ 每次 "死前" 時間 要設定多久, 也ok~~
作者: 小媛    時間: 2011-1-28 00:03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下面引用由靜竹林2011/01/27 03:25am 發表的內容:其實如果要取消死刑我可以有條件贊成
那就是看他在受害著的身上做了哪些傷害,一一複製在它的身上該砍深該挖洞該剁斷的,然後半天內不能送醫治療,之後要不要關他會是殺死他都沒有關係了。
我講求的只是一個人權 ...
[color=&#35;00008B]死刑犯被麻醉後,趴在事先準備的棉被上,棉被鋪在刑場的沙子地上,由法醫在死刑犯的背後畫圈,標出心臟位置,執行槍決的法警近距離朝畫圈處開槍。
http://tw.myblog.yahoo.com/jw!LaA52ZWCAhjWHtqVC207BlN5YUejYHUS/article?mid=3356&prev=-1&next=3354
看了, 這篇文章...可能, 很多人 , 尤其是被害人 會更憤憤不平吧...
連 死刑 執行之方式,也 要用 "更人道"方式 ?!
不曉得, 如果 他的親友是 被害人的話....是否到時真能如此 "慈悲" 呢?   唉...後學如有得罪之處, 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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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補習班老師說 , 他很羨慕 , 也很希望自己能 像死刑犯的死法,
被麻醉後,
然後 很快地一槍斃命 , 都不會有任何痛苦...
讓我想到...死刑犯 死得那麼 "痛快" "舒服" 而且 死前還有
「最後一餐」,包括白飯、高粱酒及滷豆干、滷蛋、花生、雞翅、海帶等下酒菜,還有白開水。
那 被害人 呢? 像那些被撕票的被害人呢??
有的 可能還活活被餓死 咧....
..死前被剁手指寄回家....唉...
作者: 小媛    時間: 2011-1-28 00:25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有關 死刑 的相關討論:
http://smvv0206.pixnet.net/blog/post/6668027
http://mypaper.pchome.com.tw/fld/post/4130035
...根據一九九八年的資料顯示,全世界一百八十六個國家裡,有七十個國家已經完全廢止死刑;有十三個國家在軍法及戰時犯罪之外,已廢止死刑;另有二十三個國家雖有死刑存在,但至少已長達十年未曾執行死刑。以上,共有一百零六個國家,超過世界國家總數的一半。
同樣的,根據一九九八年的資料,前一年,全世界執行死刑最多的國家,排行第一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年處決了一0六七人;剛果第二名,執行了一百名死囚;美國名列第三,執行六十八人;伊朗第四,執行六十七人。台灣呢?以執行三十八人名列第七。不過,這所列的只是執行死刑的人數。如果以人口比例來算,台灣執行死刑的比率,可能高居世界第一、二位。....
....我曾經採訪過國內的幾家營造商。據他們告訴我,我國傳統營造業都很忌諱建造監獄或是看守所。如果實在逼不得已,非蓋不可,那麼,等到蓋好了之後,施工的工人們都還得在這棟新蓋好的監所裡住上一夜,以便去掉霉運。可想而知,如果連監獄都沒什麼人願意蓋,更何況是奪人性命的刑具呢?...
作者: 靜竹林    時間: 2011-1-28 00:45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罪犯要人道要人權
那被害著的人道與人權呢?
還記得20年前當街道開始裝設監視器的時候,很多的民代反對,理由是侵犯隱私。
我思考的我走在路上如果有攝影的話,那是否對我會更有保障。
除非我想犯罪才會怕被拍攝
這就是部分民代的作法
就像這些天的高調行善,我不管他是高調低調,我在意的是他有在做。
今天一些沒在做的名嘴與政客,自己不做善事然後又禁止別人做,這是什麼心態?我只能用兩個字形容    惡魔
只要是批評的人它的心地一定很黑。
我自認我沒有資格去評論這樣的作法是對是錯,因為我連做都沒做,我就已經低人家一節了,如果我還批評的話,那我是嫉妒羨慕?都是其心可誅。
行善就是行善,沒有所謂方式的問題。
要講高調行善,我們的很多宗教團體不是常常公開宣傳,甚至有某團體還天天在電視上宣傳自己的功績,怎麼沒人去批評?
我不是批評這個團體這樣是錯,只是拿出來譬喻而已。
對某些人來講幾千3萬5萬不是什麼錢,但是對沒有收入的人來說,50塊都可以吃兩餐了。
有時候看到電視上很多貧戶沒有家電用品,但是我在工作機會中,常常丟棄一些堪用的家電家具用品,有時候真的捨不得而撿了一堆回家,然後在四處問朋友,有誰需要的。
這兩天才又撿了一個電視櫃一個書架一台冷氣,冷氣馬上就送去給朋友,電視櫃與書架還堆在倉庫。
對有錢人來說這些舊家具根本是爛貨,但是對沒錢的人來說,之前我撿了很多桌子椅子櫃子,一個賣幾百塊還很多人買,最扯的是還遇過兩次開賓士車來載的。
作者: Carla    時間: 2011-1-28 12:57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下面引用由靜竹林2011/01/28 00:45am 發表的內容:
就像這些天的高調行善,我不管他是高調低調,我在意的是他有在做。
今天一些沒在做的名嘴與政客,自己不做善事然後又禁止別人做,這是什麼心態?...
是呀  這兩天看到一些節目的名嘴一直砲轟
我也覺得  有必要嗎?
反正這個人錢多 想幫助人  也許他也想出名  或滿足一下個人的虛榮感
也許他只是單純想幫助人
而也有人真的需要他的幫忙   因為這個幫忙而度過一個難關
大家各取所需  有什麼好去批評的
就像老師說的   事實上他真的有幫助到那些需要的幫忙的人
而我們沒辦法像他那樣做的人  其實就不要再多說什麼
每個人能力不一樣    遇到需要幫助的人就只要盡自己個人的能力去幫助
有這份心及行動   都是美事善事一樁  
呵呵  這個社會還是有人是清醒的
昨天看到一些觀眾call in  其實大家的反應也沒完全被那些名嘴影響
只是今早看到更多人出現去飯店  或遊覽車前攔阻  下跪   懇求幫忙
我看完真的覺得很難過
這些人怎麼讓自己的處境走到這般田地
為了錢而捨棄自尊跟人下跪
還被攝影機拍到在新聞上播放
是不是真的已經走投無路  難道他們身邊真的都沒人能伸出援手嗎?
我們的政府單位難道沒有急難救助嗎?
這個陳善人來到台灣   帶來許多現象
其實很值得讓大家及政府單位好好省思一下我們的福利制度
但我也知道其實  世上的窮人困苦的人  永遠救不完
其中也有些是個人因素
唉~~我也只能警惕自己  要記得我媽常說的:飽時不要忘記餓時   好天要存雨來糧
所以不要浪費  凡事只取所需即可

作者: 小媛    時間: 2011-1-28 21:38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下面引用由Carla2011/01/28 00:57pm 發表的內容:這個陳善人來到台灣   帶來許多現象..
唉...只能期許自己若將來有一天能像他那麼有錢的話,
也能跟他一樣多捐助一些需要救助的人咧...
我還跟我老公說, 連戰那麼有錢 都 沒有像他這樣大手筆了...
不過, 或許 連家 是默默行善的 大善人 也不一定 哈...
如有得罪, 敬請見諒~
作者: 小媛    時間: 2011-1-29 16:25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悲劇不斷 廢除死刑聯盟: 「沒有冤死」是奢望
2011年 01月29日 蘋果日報 江國慶冤死14年後,檢警才找到真兇,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林欣怡昨說:「台灣很多人,包括我們的官方都說,死刑案件一定會非常謹慎,不會有冤死情形,但江國慶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事實上這(指不會冤死)根本是個奢望。」
退休法官薛爾毅去年曾投書媒體,坦承自己曾判過一個謀財焚屍案,案件沒有屍體,但他判被告死刑,現在他「漸進式地向廢死傾斜。」

缺乏翻案機制
林欣怡舉薛爾毅的文章強調:「因為死刑只要執行,就無法回復了,即使事後國家依照《冤獄賠償法》賠償死者家屬,也無法換回江國慶的命了!」
林欣怡指出,美國有比較嚴謹的司法體系,官方或像Innocence Project(無辜計畫)等民間團體通常會針對個案研究,有可能及時或至少在事後為冤獄翻案,我國並無類似機制。她說,外界也許會說江國慶案是軍事法院的問題,跟一般法院無關,「但這其實是整個國家司法體系的問題,目前《法官法》的監督機制仍未建立,我們無法好好監督法官,現在發生江國慶錯殺案,更難說服民眾過去沒有其他類似冤案。」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148915/IssueID/20110129
兒遭冤殺 江國慶父含恨歸天
買電擊棒體驗兒刑求痛苦 「遲來的正義根本不是正義」
2011年 01月29日 蘋果日報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148896/IssueID/20110129

作者: 小媛    時間: 2011-1-29 16:33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專家說法 再犯率達88% 許嫌固定型戀童症
2011年 01月29日
謝姓女童被姦殺案真兇許榮洲曾被專家鑑定為固定型戀童症患者,再犯率高達88%。專家說,這類患者須由外在力量隔絕或控制,建議仿國外採化學閹割或終身不得假釋,以避免患者出獄後再犯。

「須外力隔絕」
新竹關西培靈醫院院長、精神科醫師李光輝表示,固定型戀童癖患者指的是,犯罪者性侵對象全是比他年齡小5歲以上的兒童(14歲以下),且未和年齡相仿或年齡較大的對象發生過性行為者。

李光輝指出,這類患者有5成多是在幼時曾遭受年齡較大者性侵害、猥褻、強暴等,造成心理創傷,轉而對兒童性侵,目前治療方式多採行為治療,國外則可化學閹割,注射抗男性荷爾蒙藥物降低性慾,但目前國內無此治療方式,希望可引進。
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學系副教授葉毓蘭說,固定型戀童症患者須藉外在力量隔絕或控制,歐美國家會要求這些人永遠和可能形成的性刺激隔離,例如學校、公園,或曾犯罪者須登記公告周知,或是要求這類罪犯終身不得假釋。
記者陳嘉恩、沈能元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148917/IssueID/20110129

作者: 小媛    時間: 2011-1-29 16:36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148872/IssueID/20110129
15年前震驚全國的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遭姦殺案,出現大逆轉!軍方當年將上兵江國慶屈打成招認罪,隔年迅速槍決,江得年僅21歲,但檢警去年重啟調查後,比對DNA及現場血掌紋,發現真兇其實是江被槍決前、因為另起性侵女童案落網的嫌犯許榮洲,而許當年就曾自白認罪,軍方竟未詳查就冤殺江國慶。檢警昨逮捕許,許當庭認罪,台北地檢署今晨依強姦殺人罪聲押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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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xuite.net/webset41/news/37682667
性侵犯許榮洲出獄 全台緊繃!
更新日期:2010/09/06 21:15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06/69/2cii8.html
十三年前,曾經犯下兩起性侵女童案的許榮洲,將在這個星期五期滿出獄,過去他犯下第一起性侵案時,當時遭判8年六個月,只是才關四年許榮洲假釋出獄後,卻又再犯案,性侵兩名五歲女童,精神科醫師鑑定許榮洲是固定型戀童症,再犯率高,現在12年半的刑期全部服刑完畢,星期五就要出獄,但就連許榮洲自己也說,怕自己出來,還會再犯罪!
國防部台南監獄,這個星期五,要釋放一名刑期期滿的人犯,許榮洲,不過,許榮洲,卻是讓家長擔心害怕的更生人,因為他,過去專門性侵女童,民國86年5月4號,就在這裡,台中的大中保齡球館,許榮洲,強抱一名五歲女童,來到廁所,性侵得逞,女童嚇得大叫,許榮洲被發現,當場被抓,因為,許榮洲還在當兵,軍人身份,被依軍法,重判八年六個月,關進新店軍事監獄。
不過,在監獄,許榮洲表現良好,關了四年,獲得假釋出獄的機會,但這機會,卻是兩個家庭的夢魘,因為,許榮洲又犯案了,民國92年4月2號,對2名5歲女童,伸狼爪,誘騙女童們,到台中郊區。性侵得逞,兩個案子,性侵三名女童,坐了11年多的牢,現在服滿刑期,要出獄了,但他,卻擔心,會再犯案。
要怎麼監控,許榮洲凌虐手法,很殘忍,用竹竿,用尖物,刺傷女童下體,這樣的手法,還記得嗎,13年前,85年12月29日,戴著兔寶寶面具的這個五歲小女童,被人用竹竿性侵凌虐,地點同樣也在台中,承辦員警不得不懷疑,犯案的人,可能也是許榮洲,但許榮洲否認,不過自己卻驚爆,
在民國85年,性侵空軍職員的女兒,只是這個案子,早就結案,還槍決了同樣是軍人的兇嫌江國慶,雖然案件要重啟調查,不過許榮洲不敢保證不再犯案。這叫做家長的,怎麼放心自己的小孩,會不會成為下個目標。(完整影音新聞請見: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009/201009060556473.html)
作者: Melody    時間: 2011-2-15 11:22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下面引用由靜竹林2011/01/27 03:25am 發表的內容:
其實如果要取消死刑我可以有條件贊成
那就是看他在受害著的身上做了哪些傷害,一一複製在它的身上該砍深該挖洞該剁斷的,然後半天內不能送醫治療,之後要不要關他會是殺死他都沒有關係了。
我講求的只是一個人權的平等對待,那些所謂人權鬥士不知道懂不懂什麼較真正的人權平等對待。
沒有酷刑沒有虐待,只是平等的複製感受而已。
這世間啊,哪裡是平等的?????
壞人永遠敢要求更多
好人總是靜靜的被剝奪
看到靜師說的
讓我想到十八層地獄裡的刑罰
唉..
真佩服地藏王菩薩的慈悲大願
地獄未空誓不成佛
但這樣的社會風氣...
不知地獄何時會空
作者: 靜竹林    時間: 2011-2-15 23:01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忘記確切的文字了
有人說:當遇到冥頑不靈無法度化的人,該如何處置?
吾皆以滅度之
我個人覺得這是較有效率的作法。
累世作惡禍害六道,又永遠無法度化。
那不如讓他一切歸零,重新來過。
這樣或許還好一點。
在滅的時候讓他贖罪,在度的時候讓他重新再來。
我沒遇過經典中的地藏菩薩,所以無法瞭解他最初與真正的用意。
地獄不空誓不成佛,成佛對他來說並沒有意義。
因為當有成佛意念的時候,他連菩薩都當不成了,更不用說成佛。
而且在佛的境地來說,既是不垢不淨不生不滅,無苦集滅道,就沒有所謂的天堂與地獄之分。
既無地獄何來地獄眾生?
===========
又說偏了
本來要表達的是當一切設定在效率基準線。
地藏菩薩的作法是不符合最大成本效益的。
當一棟大樓蓋到一半發現扭曲傾斜的時候。
拆掉重建會比在那裡矯正要快一點。
我真是糟糕,連這種東西都要計算效率,真是工作到瘋狂了我。
作者: Melody    時間: 2011-2-16 11:47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謝謝靜師的解說
我就是在想,一般人對冥頑不靈的人大多是調頭就走
所以百思不得其解,也因在經典中讀到祂的慈悲大願而佩服不已
只是有點混淆的是
願力和執著如何區分
因在電視聽過乘願再來這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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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應該是當工作多到不行的時候
自然而然就會講求到效率了吧!
靜師是能者多勞
作者: 靜竹林    時間: 2011-2-17 01:15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沒錯是很難分野。
但是統計在實用上的案例
當一個人努力不懈奮發向上白折不饒,沒人或說他是執著固執,而是說堅持上進。
堅持行善受到攻擊毀謗也不退縮,那是願望與力量的實踐。
不斷犯錯死性不改堅持己見,那叫固執。
同樣是堅持,但是初發心是不一樣的。
作者: 小媛    時間: 2011-2-17 02:31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下面引用由靜竹林2011/02/17 01:15am 發表的內容:
沒錯是很難分野。....
同樣是堅持,但是初發心是不一樣的。..
感恩老師開示~哈~
受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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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執 : 堅持己見,[color=&#35;A52A2A]不肯變通
擇善固執:
中庸:「誠之者,擇善而固執之者也。」
指選擇好的、正確的事去做,且堅持不變。
願力: 佛、菩薩願心的力量。
淨土論˙卷中:「無量無邊無數劫,廣修願力助彌陀。」
http://dict.revised.moe.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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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月到下個月,每天晚上都有課,每週六,早上9點上到晚上9點半...
週日一樣有課...
不過..我有一種越上越興奮的感覺...
也不知道在高興什麼...
反正題目寫越多越有一種莫名的雀躍...
只是幫我批改的老師可能會爆肝....唉...
祝他們身體健康咧...
將來考上以後, 我還很需要他們咧..


-=-=-=-=- 以下內容由 小媛2011年02月18日 00:20pm 時新增 -=-=-=-=-
批改的老師(律師),因為白天上班,晚上來教課, 所以 他們自己也忙...
不是我寫的題目太多害他們爆肝,是他們太會"搶錢" 而產生的"副作用" ...
作者: Melody    時間: 2011-2-17 09:37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原來如此,這樣了解了
謝謝靜老師的開示

呵...小媛不要太興奮啦!
小心晚上睡不著覺
國考也需拿體力去拼
加油!
我最近感冒咳得很厲害有時咳到喉嚨和心臟都會痛
醫師開給我的藥裡就有二顆普拿疼
吃了藥幾乎睡整天不然就是昏昏沈沈腦袋透豆
這一二天藥吃完反而晚上睡不著覺
呵...可能是最近幾天吃藥睡太飽了

作者: 靜竹林    時間: 2011-2-17 18:00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別講什麼開示,我又不是什麼出家人或是居士。
只是把自己的知識與經驗作一個表達而已。
作者: Melody    時間: 2011-2-17 20:25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ㄎㄎㄎ....
只是好久不見林老師在版上"開示"
蝦起哄來亂的咩...
哈哈哈...

作者: 小媛    時間: 2011-2-22 23:43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開"發啓"示"咩~
作者: Melody    時間: 2011-3-8 21:48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台執行死刑 歐洲議會譴責
更新日期:2011/03/08 17:05 法務部上周槍決五名死囚,引發歐盟反彈。歐洲議會7日開議時,議長布澤克(Jerzy Buzek)在開議致詞時,公開譴責台灣執行死刑,布澤克指出,台灣早在2006年到2010年暫停執行死刑,現在卻再度槍決五名死囚,呼籲台灣恢復暫停執行死刑。

歐洲議會友台小組副主席安芮琪娜7日也透過歐洲經貿辦事處表示,台灣執行死刑讓她遺憾,台灣之前曾承諾暫緩執行死刑,因此歐洲議會通過給予台灣免簽證,這項待遇是奠基在台歐互信及對人權的尊重之上,台灣再度執行死刑,已經損害了台歐雙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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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海邊的!
作者: 靜竹林    時間: 2011-3-9 00:02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我是覺得人權真的範圍很廣,
何謂人權?
以不侵犯他人的人權為人權。
當要保護罪犯人權的時候。
請先考慮一下被害者的人權。
如果無法先正視被害者的人權,而只知保護一個加害者。
我只能把這些偽人權團體,視為一個共同犯罪結構集團。
我算是很幸運,身邊沒有被害者或是加害者。
我只希望這世界能夠有良心  公平  正義
可憐...這只能是希望
因為壞人敢不要臉的要求權益
善良的人只懂得沈默潔身自愛
政府的政策永遠只有選票考量
作者: 小媛    時間: 2011-3-10 23:47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唉...沒辦法...這裡[人間] 的人...
以為 只要 是 "人"
就有 人"權"
管他(她)是 好人 , 壞人, 爛人, 閒人 ...癈人(請大大不要對號入座哦^^)....
嗯...應該請所有被害人"本人"  (或 "靈") 都 出來向 那些
所謂的 [人權團體] 講幾句內心話....^^||
[ps. 有些家屬 可能太慈悲 , 還是會給 真正的加害人 "人權" ]
只有被害人最清楚 案發當時現場那種
被別人 凌虐 怵目驚心 驚心動魄 的 情境 與 感受....
不過, 話說回來, 那麼多刑罰, 壞人還是很多 , 好像 沒變少....
監獄人滿為患, 地獄靈滿為患...
人間 土地有限, 陰間空間無窮 .....又在亂扯了...
該睡了, 晚安~
作者: 小媛    時間: 2011-3-25 12:06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乖女遭姦殺 育幼院將提國賠
2011年03月25日 11:34 蘋果即時
《中國時報》報導,雲林縣葉姓女國中生遭甫出獄的性侵犯殺害,葉女還在襁褓時即被遺棄,兩個月大時在雲林古坑山區被發現,由育幼院收容至1歲,被葉姓夫婦收養,疼愛有加,葉女乖巧貼心,不料竟遭兇嫌林國政性侵殺害;育幼院院長表示,林嫌在獄中進行心理評估均未過關,怎能期待服刑期滿就變成正常人,是制度殺人,痛批「人權是以被害人的血淚堆積的嗎」,決定協助家屬聲請國賠。
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SecID/102/art_id/21153/IssueID/20110325

作者: Melody    時間: 2011-4-1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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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青少年問題 總統建議舉行國中法律大會考
更新日期:2011/04/01 17:38 楊雨青
馬英九總統今天(1日)接見第九屆金舵獎得獎人,表揚這些默默從事青少年輔導工作者。總統認為,雖然最近的少年犯罪型態和數字相對穩定,但不代表少年沒有問題。總統建議,教育部可以舉辦國中的法律大會考,讓青少年清楚明白自己的行為是否違法,以減少問題少年的產生。
總統表示,少年輔導非常重要,因為少年時期問題處理不當,以後會有許多後遺症。總統指出,這幾年台灣的少年犯罪型態最多的還是竊盜,再來是傷害及毒品,還有性侵。另外,像是霸淩事件,其實以前也有這種現象,只是近來因為有集體的情況或特殊手段,引起各界注意。
總統認為,要輔導問題少年,可以從教育跟宗教方面著手,透過身心靈的方式,從根救起。總統希望大家一起努力,除了讓這些誤入歧途的孩子有更新的機會,也能預防未來出現更多問題少年。
另外,總統認為,教育部可以舉辦國中的法律大會考,讓青少年知道惡作劇有時候也會犯法。他表示,透過這些方式,可以讓青少年守法守紀,減少問題少年的產生。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401/58/2p3sa.html
作者: 小媛    時間: 2011-5-18 16:45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SecID/102/art_id/31961/IssueID/20110518/page/1
性侵累犯姦殺國二女 求處死刑還撂髒話
甫刑滿出獄的雲林莿桐鄉性侵累犯林國政(34歲),今年3月又犯下國二葉姓少女性侵殺人案,今全案起訴移審,從雲林看守所被提審的林國政,收押近2個月,面對記者高聲問:「你為什麼殺葉小妹?」他滿臉不屑的回答:「叫魂哦!」記者氣得大罵:「林國政,垃圾!」他竟反嗆:「你講啥?恁娘咧!」絲毫不見悔意。
檢警查出林出獄另涉其它5件刑案,包括3件竊盜案,還有2月2日出獄的他,於2月24日在斗六市警民街犯下夜歸女強暴未遂案、搶走3000元,再於2月25日在彰化市秀傳醫院停車場,強盜林姓女護士未遂。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斥責,林出獄後變本加厲,以暴力手段犯下強盜、強制性交、殺人等犯行,足見其人性良知已俱泯滅,
有 "與世永久隔離" 之必要,求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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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 我是承審法官 我一定讓他死...真是太可惡了...
然後, 眾有形無形的好兄弟 好姐妹,  請記住這個人,
他死後 要繼續給他 "好看" ~  真是太氣人了....
奇怪, 我怎麼突然 這麼氣....我很少 很少 很少 咀咒人 咧....
真是...考試壓力大...情緒不穩 , 請多見諒 ~~抱歉~~抱歉~~
作者: Melody    時間: 2011-5-19 19:45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尿床蟑螂咬! 師強抓男童下體
民視 更新日期:"2011/05/19 19:01"
台中市一家私立托兒所遭家長指控粗暴教學,一名老師在講述尿床會被蟲咬的故事時,居然當眾強拉一名2歲男童當真人道具,還誇張的將手伸進孩子褲襠內,示範被蟲咬的感覺,動作粗魯,此舉造成孩子身心受創,家長發現後十分憤怒,告進社會局。
老師自拍的影片中,托兒所助理幼保師在講故事時,談到蟑螂咬生殖器,無預警伸手抓住男童小腿猛拖,還一手伸進小男孩褲襠抓生殖器,接著老師示範老鼠咬屁股,硬把他翻過來,一手壓制生殖器,完全無視男童驚恐抗拒。
除了蟑螂、老鼠,老師還提到尿尿引來螞蟻,繼續在小男孩的頭上亂抓,看到這段影片,媽媽很痛心。
媽媽說,兒子跟她說不想去上學,三更半夜還會大吵大鬧,嚴重到必須看醫生媽媽說,當初學校跟她說,孩子有適應上的問題,她去學校瞭解,結果老師不小心拿錯隨身碟,她才恍然大悟。
這名女老師才20多歲,她只具備助理幼保師的資格,明顯教學經驗不足,事發後她已經向家長道歉,也取得原諒,但媽媽心疼孩子心靈受創,決定將孩子帶回家。
(民視新聞李坤錫 喬祖豫 賴政坤 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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誇張  
作者: Melody    時間: 2011-5-25 11:33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陳肇敏不起訴 司改會:有刑求卻無人負責
更新日期:2011/05/24 18:12
新頭殼newtalk 2011.05.24 林朝億/台北報導
針對檢方偵辦江國慶案認定江國慶未強姦殺人,民間司改會今(24)日表示,這有助於本案平反。但檢方卻放過當年偵辦並冤死江國慶人員責任,司改會批評,這是迴避尚未超過時效的刑法第125條刑責,造成檢方認定江國慶遭刑求屬實,卻無人負責的結果。
針對檢方偵辦江國慶一案,司改會表示,檢方歷4個月之偵查,至為辛勞,應予肯定。同時,關於江國慶涉案部分,檢方認定江國慶並未強姦殺人,應有助於本案的平反工作。
不過,對於多年前偵辦江國慶案的軍官、軍事檢察官、軍事審判官,包含陳肇敏等,檢方全部以超過追訴時效為由予以不起訴處分,司改會表達完全不能接受立場。
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指出,檢方與軍方共同組成的「軍司法聯合專案小組」恐已淪為「軍司法聯合『卸責』小組」。因為,檢方本可依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致死罪起訴包含陳肇敏在內的軍官,但卻認定陳肇敏未與軍事檢察官、軍事審判官共同謀議為由,認定陳等並非共犯之一,迴避尚未罹於時效的刑法第125條罪責,造成認定刑求屬實,卻無人負責的結果。
林峯正認為,檢方的偵結,違背了馬總統4個月前宣示的查明真相、平反江案、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處理原則。馬英九應主動進行了解後,迅速向國人說明其看法。同時,司改會也將繼續盡全力協助本案之平反、究責及賠償之相關工作。
刑法第125條規定,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或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http://news.msn.com.tw/news2183757.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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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做掉江國慶一次
更新日期:2011/05/25 01:47
針對江國慶可能遭誤判案,對相關失職人員,雖已偵查終結,卻可能面臨無法訴追的困境,相關人等恐將逃脫法網。
在面對軍方這種為求破案、不擇手段的辦案方式,不僅無視於法制存在,更是一種嚴重殘害人權的犯罪,惟這種結構性犯罪,就第一線執行者而言,在軍方極端封閉的體系,且江國慶早已草草被槍決下,欲找出刑求的證據有其困難。即便能為證明,但由於刑法第125條第1項的濫權訴追罪的處罰對象,僅限於法官與檢察官,不可能包括反情報人員,僅能退而以傷害罪處,而因此案發生已近十五年,早已過了追訴權時效,即便有罪,恐也無法訴追。若欲以殺人罪起訴,但由於江國慶之死,還有軍事檢察官的起訴、法官的審判、司令官的核准死刑等過程,在人人有分下,必然造成相互卸責、責任分散,而無人可為歸責的窘境。
至於上級將領的責任,恐更難追究,因位居高位者不可能親自動手,且也不會笨到以書面的方式要求下級為刑求,因此,欲證明其有下令之事實,更是難上加難,即便已經出事,由於曾身居高位、位居要職,也可以隱身幕後、高枕無憂。
針對結構性的殘害人權犯罪,往往受限於既有的法律框架而無法訴追,也因此,在1998年的羅馬規約中,即明文殘害人權的犯罪,並不適用追訴權時效的規定,同時,對於殘害人權的命令乃屬明顯違法,下級公務員並無服從義務,若服從而仍執行,即不能以一句「依上級命令」或「依法行政」而為免責。至於上級官員,只要具有上命下從的階層關係,並對於下屬所為的殘害行為有所知曉,卻未為任何防止措施,仍必須對殘害的結果負責,也就是說,即便視而不見、坐視不管,也難辭其咎。我國雖非此規約的簽署國,但本於人權的普世價值,卻必須將此精神藉由司法而為具體化。
很難想像,當初號稱科學辦案的結果,如今檢視,卻是如此不堪,當初因江國慶之死,而得以升官加爵者,若依現行法律仍對之無可奈何,正義不僅難以伸張,江國慶恐將繼續含冤九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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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景欽,博士,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提供,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版權為作者所有,請勿隨意轉載。)
作者: 小媛    時間: 2011-6-15 16:28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有些人(或殺人魔)...可能之前 在地獄被關了很久...
終於 因為 符合 各種特殊原因, 而被  "特赦" 來投胎轉世....當人....
到底 , 這類 "莫名其妙" (或可能有那麼一絲絲善芽) 可以 來 當人 的
有沒有 或 可不可以  給 他們 "人權" 呢....
如果一個人的內心是百分百"惡"  還適用  "人權" 嗎...
真希望趕快發明一種 可以 分析 一個人內心 善惡念  的機器,
這樣 以後 當法官 ...的 司法界的 就很容易判案了...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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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笑轉懺悔 性侵兇手無期定讞
放血殺女 下跪逃一死 女父:才不要他當義子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459586/IssueID/20110615
【劉昌松╱台北報導】新北市十八歲男子徐志皓性侵十三歲方姓少女後,還殘忍地割喉放血奪命棄屍,原本徐不認罪還揚言要殺法官,兩度被判死刑,但徐去年向方父下跪認錯並承諾代盡孝道,取得家屬原諒,更一審改判無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方父親昨透過電話表示:「老婆信耶穌後,教友勸她要原諒,我才會在法庭上接受他(指徐男)道歉,但其實我也很掙扎,我才不要認他當義子!他們到現在也沒照法院判決,賠償我們七百七十二萬元,我要把債權轉給討債公司去處理。」

掐昏割喉棄屍
徐二○○八年和兩名少年約出鄧姓、方姓少女帶到新店區一處空屋,徐用鋁條敲昏鄧女,接著徒手打暈方女後性侵,但方女痛得驚醒反抗,徐隨即將她掐昏,拿刀割喉放血,再將遺體丟在屋後空地。鄧女另被逼拍裸照,威脅不得聲張。
曾揚言殺法官
半年後徐因無照駕車衝撞攔檢警察,同行的許姓少年遭警方開槍擊中送醫,鄧女探視才知內情。
法院審理時,徐男常冷笑、做鬼臉,還對羈押他的法官放話說:「那個法官機八的要命,要能再殺人,我第一個就殺他」,徐因此兩度被判死刑。直到更一審時,徐才兩度向方父下跪,還寫懺悔信給方父,提及「如果我仍有來日,我願意為伯父、伯母鞠躬盡孝,用我下半輩子服侍照顧您們,代您女兒盡孝彌補我的罪。」方父才因而在妻子和法官勸說下同意原諒徐,讓他逃過一死。

賠償強制執行
律師余明賢表示:「比起家屬同意原諒,法官應是更重視被告認錯,顯示良心未泯,所以從死刑改判無期徒刑。若方父取得定讞的賠償判決,可聲請對徐家父母的財產強制執行,或者交給討債公司都可以,至於徐盼代盡孝道屬於道德承諾,事後沒做到也沒影響。」

姦殺少女放血事件簿
◎2008/11/06:徐志皓等人帶方姓、鄧姓少女至空屋,徐對方女性侵割喉放血奪命後棄屍
◎2010/01/26:徐否認犯行且揚言殺法官,1、2審均判死刑
◎2010/11/24:徐認罪向家屬下跪,又寫信稱願代盡孝獲家屬原諒,更一審改判無期徒刑
◎2011/06/10:最高法院維持無期徒刑定讞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作者: 小媛    時間: 2011-6-15 16:38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如果 小孩 無人 無法 可管 , 家長以鐵鍊鎖綁其子 又要被罰 的話...
那 小孩放出來 丟給 社會大眾 , 任他去 為非作歹、殺人放火 搶劫
到底 這筆帳 要算誰的...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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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ach]89[/attach]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四年十一月間,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移送之兒童福利法案件(下稱「本案」)作成八十四年偵第字二三二○五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不起訴處分書」)。
本案之被告,為防止其子逃家在外偷竊吸膠,而於外出工作之際,以鐵鍊鎖綁其子。主管警察單位認被告因限制其子之行動自由,而以其涉有違及兒童福利法罪嫌移送主管地檢署。
但承辦檢察官經偵查後,認被告係依民法行使其懲戒權,而無剝奪其子行動自由之犯意,遂以被告「犯罪嫌疑尚有未足」為由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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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簡介
民國七十三年五月間,葉○盛夫婦喜獲一子,為其取名為葉○郎。二年餘後,葉氏夫婦因無法繼續共營婚姻生活而離異,自此即由葉○盛獨任監護葉○郎之權責。
但葉○郎自就學之後,漸漸慣於逃學、逃家,不日即因被誘而結伴偷竊,並染上吸食強力膠之惡習。葉○盛因久為葉管束葉○郎所苦,又經人告知父母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助輔導保護品行頑劣、不服親權管教之子女,遂擬具「委託保護書」向台北市社會局提出申請。
但依相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規定,主管機關僅得接受協助輔導保護十二歲以上少年之申請,而葉○郎未滿十二歲,而駁回葉○盛之申請。
直至葉○郎終於因偷竊及吸膠而被少年法庭裁定保護管束,台北市社會局方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將甫滿十歲之葉○郎安置於晨曦會,令其以一年為期接受勒戒輔導。
但葉○郎於輔導期間屢次逃跑,晨曦會即以無法負擔為由,通知葉○盛將之領回。葉○郎返家之後又屢犯吸膠及偷竊之惡行,葉○盛遂自八十四年八月初起,每於外出工作之際即將葉○郎以長約三公尺之鐵鍊鎖綁,以防止葉○郎出外偷竊吸膠。
[詳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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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媛    時間: 2011-9-7 17:29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最近在看【死刑存廢的新思維】一書, 相關資訊先貼上來囉~
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425
本書為【死刑存廢的新思維】研討會論文集。此研討會於2008年11月舉行,由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主辦、德國在台協會、法務部、國際刑法學會台灣分會、中正大學法學院暨法律系、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大學人權與法理學研究中心、台北律師公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律師在職進修委員會共同協辦,邀請德國兼具理論基礎和實務參與經驗的專家,針對歐洲國家的經驗、台灣的狀況,深入交換經驗及提出建議。本書除收錄專家論文之外,還完整呈現研討會中的整體與談實況,帶領讀者從社會安全、獄政革新、被害人保護等面向切入,以新思維觀點來探討死刑存廢議題,希望帶給讀者新的思考與體驗,也期望能夠在將來讓死刑存廢成為真正落實的方案。
名人推薦(依筆畫順序排列)
李念祖 (民間司改會董事、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林國明 (台大社會學系副教授)
許玉秀 (現任大法官)
陳新民 (現任大法官)
陳淑貞 (台北律師公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主委)
黃明鎮 (基督教更生團契總幹事)
黃瑞明(民間司改會董事長)
歐 芮 (德國在台協會處長)
瞿海源 (中央研究院研究員)
出版資訊
年月�2009年6月,初版第1刷
作者�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出版者�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總經銷�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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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廢的新思維∼社會安全、獄政革新、被害人保護】研討會
【時間】2008年11月6日(四)∼11月7日(五)
【地點】台大法學院國際會議中心(徐州路21號)
【主辦單位】廢除死刑推動聯盟(Taiwan Alliance to End the Death Penalty, TAEDP)
【協辦單位】德國在台協會、法務部、國際刑法學會台灣分會、中正大學法學院暨法律系、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大學人權與法理學研究中心、台北律師公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律師在職進修委員會
  不管是贊成或者反對廢除死刑的人,大概都會同意:生活在一個安全的社會中,是大家共同的期盼。因此,對於死刑存廢的討論,是否該有新思維?什麼樣的制度才會促成一個安全社會的形成?存或廢?

【新思維I】為達安全社會,我們需要死刑嗎?
   刑罰的目的是什麼?是對犯罪的人進行報復?懲罰?教化?抑或是保護社會大眾的安全?
   德國刑事相關制度中有一種措施,【安全管束監禁】制度(Sicherungverwahrung),它是基於保護公眾免於犯罪侵犯、消除公眾恐懼為目的的一種措施。依照比例原則,或許當我們在討論死刑存廢、討論刑法該如何設計時,必須將過去視刑法為「犯罪人的大憲章」舊思維,轉化為「對抗犯罪之國家、社會的守護者」的新思維。

【新思維II】監獄革新和死刑存廢的新思考
   現代監獄的目的應該是什麼?是對犯罪者的懲罰?將犯罪者與社會隔離?抑或是對犯罪者的教化?死刑的執行,如何能對犯罪者有「教化」的功能?
   對於犯罪者的處遇,當然不是以「關進監獄去」為目的,重點是如何讓他們能夠順利的「走出來」。德國的獄政制度,就是以這樣的精神思考設計的,所以,每個犯人並不是「一視同仁」的被對待,相反的,每位犯人都會有自己的服刑「菜單」。針對輕罪、重罪、精神疾病的人、再犯可能性高的;針對長期監禁、短期監禁;針對國內、國外;針對男性、女性、青年、中年、老年的罪犯...,都要有不同的思維。終身監禁的人、長期監禁的人,如果表現良好,可否假釋?如何做假釋評估?這些都要為受刑人設想,這樣最後的結果才有可能讓他們再社會化、再次生活在一般社會中不再犯罪。

【新思維III】以被害人為中心的犯罪被害人保護觀點
   犯罪被害者保護是一件重要但卻常被忽略的事情。很多人會說,死刑的執行就是對犯罪被害者及其家屬的保護。這樣的想法並不是從被害者角度出發的觀點;這是旁觀者、第三者的邏輯,他們基於害怕自己會成為另外一位被害者,所以才會簡化了被害者的需求。
   成為被害者並不是他們的選擇;但成為被害者之後,他們有沒有更多的選擇?「以殺可以止殺」嗎?他們需要的是「保護」還是「協助」?他們需要的是「憤怒」還是「放下」?怎樣的犯罪被害人措施對他們最好?我們要從以犯罪被害人為中心觀點的出發來思考。

   德國從1949年修法廢除死刑以來,德國民眾已經體驗了五十多年沒有死刑的社會,是世界上廢除死刑經驗比較長的國家。不管在刑事政策上或者是相關的監獄管理、假釋措施或者是犯罪被害人保護上,都累積了很多的經驗值得台灣學習。過往,我們只由文獻上了解相關理論上,也因此總是會有遲疑:這樣的經驗有效嗎?是否能為台灣所借鏡?
   這次,由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主辦的【死刑存廢的新思維】研討會,我們希望從社會安全、獄政革新、被害人保護的觀點切入,邀請德國兼具理論基礎和實務參與經驗的專家,針對歐洲國家的經驗、台灣的狀況,深入交換經驗及提出建議!讓死刑是否存廢可以成為真正落實的方案。
【時間】 2008年11月6日(四)∼11月7日(五)
【地點】 台大法學院國際會議中心(徐州路21號)
【主辦單位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Taiwan Alliance to End the Death Penalty, TAEDP)
【協辦單位】 德國在台協會、法務部、國際刑法學會台灣分會、中正大學法學院暨法律系、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大學人權與法理學研究中心、台北律師公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律師在職進修委員會
*現場有中德文翻譯
**10月31日(五)前報名者,將會獲得中德文會議資料手冊一本,並且供應午餐。
***報名請下載報名表,填寫後回傳至02-27094482或email至taedp.tw@gmail.com。若還有任何問題請電洽:02-27098983
【研討會內容】*表示尚須確認
第一天   11月6日(四)
09:30~10:00    開幕式∼貴賓致詞    德國在台協會、法務部、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暫定)
10:00~12:00    【SESSION 1】為達安全社會,我們需要死刑嗎?∼以歐洲為觀察
主持人:黃瑞明律師�主講者:Prof. Dr. Hans~Jurgen Kerner�與談人:吳志光教授、廬映潔教授
12:00~13:30    午餐時間   
13:30~15:30    【SESSION 2】監獄改革與死刑存廢
主持人:李念祖律師�主講者:Dr. Uwe Meyer-Odewald�與談人:李茂生教授、馬躍中教授
15:30~16:00    下午茶時間   
16:00~17:30    【綜合座談 1 / Q&A時間】死刑存廢,台灣何去何從?
主持人:林峰正律師�與談人:Prof. Hans~Jurgen Kerner、Dr. Uwe Meyer-Odewald、*法務部檢察司代表、*法務部矯正司代表、黃明鎮牧師、盧映潔教授
第二天 11月7日(五)
10:00~12:00    【SESSION 3】法官在行刑處遇中的角色
主持人:葉建廷律師�主講者:Dr. Armin Fr&uuml;hauf�與談人:陳志祥法官、許澤天教授
12:00~13:30    午餐時間   
13:30~15:30    【SESSION 4】看見被害人∼德國經驗分享
主持人:高涌誠律師�主講者:Mr. Gerd Delattre�與談人:陳淑貞律師、李佳玟教授
15:30~16:00    下午茶時間   
16:00~17:30    【綜合座談 2 / Q&A時間】死刑存廢,台灣何去何從?
主持人:吳豪人教授�與談人:Dr. Armin Fr&uuml;hauf、 Mr. Gerd Delattre 、陳淑貞律師、*法務部保護司代表、吳志光教授、陳志祥法官
*全場同步口譯。
** Session:主持人10分鐘;主講者60分鐘;與談人15分鐘,兩位共30分鐘;剩餘20分鐘可讓主講者回應與談人評論或者Q&A。
***綜合座談:主持人有8分鐘開場;主講者各有10分鐘的時間,回應在台灣應該如何做?或這是針對Session主講者的意見回應;剩餘的時間開放Q&A。
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288

-=-=-=-=- 以下內容由 小媛2011年09月07日 05:33pm 時新增 -=-=-=-=-
推薦序試閱  
源 起�瞿海源、林欣怡
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440
非死刑不可?�陳新民
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439
需要被害人支持的無死刑國度�許玉秀
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438
讓死刑變成NONSENSE�黃明鎮
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437
用同理心,在地情來看死刑存廢�陳淑貞
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436
為什麼要談該不該廢除死刑?�李念祖
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435
「死刑存廢」應朝向更廣泛的社會對話�林國明
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434
作者: 小媛    時間: 2011-9-7 17:35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死刑存廢的新思維系列之二
以柏林為例說明德國刑事執行狀況?http://fel.toko.edu.tw/attachments/144_(311-320).doc
德國Hakenfelds監獄典獄長  Dr. Uwe Meyer-Odewald 著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財經法律系 助理教授 馬躍中 譯
壹、引言:基本法和人權法概述
根據德國憲法,死刑業已廢除。聯邦憲法法院在一個基本決議中表示,刑事執行的首要目的在於使受刑人更生、再社會化。如果不給予受刑人未來能夠免除刑罰的設計,那麼終身徒刑就嚴重干預了人性尊嚴的基本法則(基本法第一條)和社會國家的原則(基本法第二十條)。
    除國內法之外,歐洲也逐漸增加了一些基本原則的規範,例如歐洲人權公約(Europ&auml;ische Menschenrechtskonvention, Konvention zum Schutze der Menschenrechte und Grundfreiheiten EMRK)以及二○○六年頒布的歐洲刑事執行基本原則,因此在適用德國刑事執行法時,也必須顧及上述相關的規定。這些基本原則不但強調受刑人的權利,也強調再社會化與個別化的處遇。與我們的討論特別相關的是,刑事執行領域中的生命權(人身權、基本法第二條)、禁止刑求以及其他不人道的酷刑或待遇。
貳、德國刑事執行的組織
一、刑法體系下的刑事執行
簡單說,整個德國刑事司法體系分為三個支柱:
(一)法律量刑由刑事法典規定。
(二)法院宣判的制裁,即犯行的法律後果,由刑事法典規定。
(三)宣判的制裁由國家執行,亦即交由監所執行。
    因此,監所刑事執行法不僅是獨特的法律科目,同時也與刑法結合為司法的一部分。
二、刑事執行
    在二○○七年以前,德國的刑事執行統一規定於刑事執行法裡。如今各邦可自行訂定各自的刑事執行法。由於各邦的法規在本質上並無區別,以下的報告將只大略總括刑事執行法的相關規定,分項闡述:基本原則、從人犯發落收監到釋放離監的執行計畫、受刑人的監禁及照料、休閒、社會扶助、女性受刑人的服刑、安置與規則、法律協助、保安管束監禁、監所的種類及設置、刑事司法執行的種類、監所機構的監督、監所的建構以及監所諮詢委員會。
參、刑事執行之目的與任務
一、刑事執行之目的:刑期無刑(刑事執行法第二條)
    根據刑事執行法,刑事的執行應使受刑人具有社會責任,使其將來不再犯行。刑事執行的最高目的在於未來不需要刑罰。
二、刑事執行的任務
不過,根據法律,刑事執行同時也有另一個任務,那就是捍衛公眾安全不受更多犯罪的侵害。
    刑期無刑與捍衛公眾安全,這二者如何兼顧呢?
三、刑罰的「再社會化更生」目的與「社會安全」任務之間的關係
我們首先要釐清的是「再社會化更生」與「社會安全」的關係。由於刑事執行法的再社會化功能是德國刑事執行的最高目標,因此所執行的是所謂的處遇,而非監禁。使用「處遇」這個詞所指的是執行一切治療性或其他措施,這些措施為的是要去除受刑人的犯罪傾向。
執行處遇的基本想法是,要使刑事犯行人經由處遇能夠重新融入社會,獲得更生,並因此達到讓刑事犯行人的行為能符合法律規範的目的,從而保障最佳的公眾社會安全。因此,再社會化的目的與社會內部安全,二者並不相違。如果違背再社會化之道,走回頭路,僅只執行監禁,這不能改變受刑人,反而會讓報復和贖罪成為刑事執行的中心目標,這可能導致受刑人離監後發生意想不到的危害公眾安全事件。如此一來,受刑人離監後注定要犯下新的罪行,這正是我們所不願見到的情況。
上述想法並非得放棄必要的安全措施。因此在法律上有清楚的規定,受刑人在監執行時,除了要對他進行再社會化更生的任務之外,不論在監所內部或外部也都要保護公眾免於受刑人的侵害,更基於國家刑罰的要求,必須避免受刑人逃獄。具體來說,在刑事執行時,經由安全的監禁、監督、控制與外界的接觸等,以及整個執行的處遇措施,都要顧及在監所內外的他人不會受到危害。如果要達到「刑期無刑」的目標,在刑事犯行人服刑期間,其它的刑罰目的,例如擔負罪責、償贖罪過以及威嚇的效果,原則上都必須退居再社會化更生目的之後。
因此,我們堅持:
德國刑事執行的優先目標是刑期無刑,但也總是只在同時能保障社會安全的條件下,方能採取所需的措施來達到這個目標。
肆、執行的內容與程序
一、執行處遇的設計概念
刑事執行的中心問題在如何於有限金錢運用下,使受刑人達到有效的再社會化更生目的。如果僅只監禁受刑人,當然無法達到上述目的。因此必須有合理的執行措施,以期未來能給予受刑人合法的假釋。我們在這方面必須採取堅定一貫的合理行動。沒有意義的處罰或定位不清的報復需求,在德國同樣也一直妨礙著我們對受刑人進行再社會化更生的工作,因此處罰和報復必須退居次要地位。刑事執行耗費大量金錢,因此即使在實務上有困難,我們還是不可以憑感覺做事。對納稅人和社會大眾而言,那樣做是怠忽職守!所以我們必須理智清明地規劃刑事執行,因為大多數的受刑人總有一天會被釋放離開監所,而我們希望他們不會再犯。這種刑事執行法背後的理念,就是準備讓受刑人更生、再度成為社會成員的執行政策,也是德國司法執行的根本理念。因此,司法執行也是依據這個政策進行規劃。原則上,司法執行適用所有的受刑人,不論刑期長短,均一視同仁。
    對於刑事執行,柏林的監所在原則上更進一步規範,使每個受刑人在監禁期間得到持續發展的誘因,讓受刑人得到機會,在其表現正面發展的情況下,可被轉往所謂較佳的監禁範圍,在那裡他的處境會更加改善。其中包括在站上有較長的放封時間、給探監者較多的會客時間,甚至讓受刑人列入寬鬆執行計畫、轉入開放式監禁或提早釋放。
二、執行計畫
    為了達到執行目的,必須謹慎規劃,從一開始就要將人犯發落到適合的監所。各邦的執行計畫大略規範了發配的原則。
(一)服刑計畫
在服刑計畫中,各邦可將受刑人發配到不同的監所。依據屬地或事務管轄原則,各邦的司法部在其服刑計畫中規範受刑人的發配。這是基於法治國的理由:各個服刑計畫有其特定功能,依據規定不得任意改變,受刑人必須發配到特定的監所。因為受刑人發配的特定監所同時也依規定決定了其管轄的法院(刑事執行法庭),亦即受刑人如提起訴訟將會在哪個法院進行審理。
    服刑計畫同時也依據已決犯判決事務管轄的一般特徵,硬性規定其發監服刑的分配:根據性別、監禁類別和年齡,例如是男是女、是否受到保安管束、是否因調查而看守監禁、是否須送社會行為矯治所、封閉式和開放式監所、刑期長度、少年犯監所等等,發配到相應的監所及�或部門。
(二)安置部門
更進一步的區分,在柏林是由安置部門進行。首先必須遵守所謂的隔離原則:根據該原則,首先區分男、女和青少年的發監服刑。其次是差異原則:根據這個原則,刑事執行的職責在於盡可能對多數的受刑人提供差別處遇,並以適合每個受刑人的執行方式來安置他。
    安置部門的任務是,要對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受刑人進行處遇調查,並依調查結果設定執行計畫。
1、處遇調查
處遇調查對往後執行的程序具有決定性,重點在於下列三個問題的答案:
(1)為何認定收容人將會再犯?
(2)應該提供哪些能改善的措施?
(3)要如何評估立法及犯罪學方面的預測?(有無逃獄或違紀的危險?)
    首先,我們必須先研究監犯的人格特質和生活處境。這必須針對個別監犯的情況有計畫地、同時考量他日後重返社會的需要,研究其生活情況。這項處遇調查應該具有社會心理學診斷的性質。
其間,將調查並評價下列因素:
(1)犯罪發展史:例如前科、調查中的訴訟、初次入監、入監經驗;
(2)犯罪過程;
(3)犯罪情節分析;
(4)社會功能地位、社會發展、社會聯繫、工作、住所;
(5)符合外國人法下的情況;
(6)麻藥問題(飲酒和吸毒問題)。
2、執行計畫
    基於處遇調查的結果製作出書面的執行計畫,其中依照執行目的,擬定具體執行計畫。由於受刑人會受到該計畫的影響,所以應讓受刑人參與規劃工作,由受刑人說明自己的看法,並在計畫中盡可能顧及受刑人能全部的理解。
執行計畫最基本的內容:
(1)封閉或開放式執行的安置;
(2)社會行為矯治監所的安置(尤其針對性侵或暴力犯的審查);
(3)共居群組和治療群組的安置(例如勒戒站;受刑人要學習與其他同居受刑人相處。居住條件:獨居房或共居房,與觀護人商談的觀察);
(4)派遣工作以及職業訓練或進修教育;
(5)參與進修教育課程;
(6)特別協助和治療措施(例如酒癮群組、反暴力傾向群組);
(7)是否或何時給予寬鬆處遇?
(8)釋放離監前的必要準備措施。
    經過相關調查後,符合標準的參與者將參與治療及執行計畫會議。會議結果將決定初步的執行計畫製作,該計畫所含資料將對刑事執行單位和受刑人兩方面,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執行計畫的修訂必須符合受刑人的發展狀況及其人格調查的結果。
    決定初步執行計畫後,受刑人將被發配到指定的部門。接受發配的各部門必須立即執行該計畫。

伍、受刑人在開放式或封閉式的監禁、安置及隔離
一、開放式監禁
開放式監獄的特徵為,缺乏或減少防止脫逃的預防措施。受刑人可以在監所指定的範圍內自由活動,只有在夜間休息時間才須回到監禁場所。
    開放式監禁的理念是,允許受刑人相較於封閉式監禁更具有出入監所的自由。封閉式監禁對於受刑人有相當嚴密的控制。開放式監禁並非如此:開放式監禁具有較強烈的外部導向性,給予受刑人較大的自行負責和自我管束的權利。受刑人要學習自行應對他們日常所承擔的情況。在此同時也會以寬鬆的處遇給予受刑人機會,讓他嘗試面對自由的生活。
如果實施寬鬆處遇,則允許受刑人在一段特定的時間內離開監所。相較於封閉式監禁,在開放式監禁的情況下較常給予寬鬆處遇。其實施之目的基於下列考量而有所不同:為了參加治療或其他治療群組、為了前往政府機關辦事、為了前去進行債務重整事宜,或是為了促進受刑人個人的社會聯繫需求等等。
如果准予受刑人寬鬆處遇,則可一步步擴大寬鬆處遇的範圍,最大的範圍可以擴大到自由行動。自由行動指的是,受刑人可在監所外任職,不受觀護人監視,這讓受刑人能為家庭的生計戮力。
實施開放式監禁處遇須滿足以下三個要件:
(一)受刑人同意;
(二)受刑人須滿足開放式監禁的特別要求(須能信守承諾);
(三)須無逃亡或違法亂紀之虞。
    關於受刑人是否適合於開放式監禁處遇,也須經過心理專業人員謹慎審查。如果受刑人未通過適合的判準,則須受到封閉式監禁。在柏林足足有百分之二十的受刑人(約五千二百人)改為開放式監禁。
二、封閉式監禁
    封閉式監禁是針對不適合開放式監禁的受刑人所做的安置,即需要保安安置的受刑人,一般指那些刑期較長、具有危險性、須受矯治處遇、重大行為偏差並有反社會傾向的人犯,以及不具信守承諾能力和不能遵守開放式監禁之寬鬆規則的受刑人。
陸、封閉式監禁:受到長期監禁或終身徒刑判決的受刑人之監禁與處遇
一、捍衛社會安全
    在刑事執行的再社會化更生目的之外,刑事執行也要保障監所的內外安全:防止受刑人逃獄以及施暴危害監所管理員、同監人犯及物品。
基於罪犯不同的危險性,也設有不同安全程度的監所。我們在監所內談到的有:
(一)工具性安全
除了工具性安全,還有相關的建築和技術上的設施(包括安全管制站、特別安置拘禁室、攝影監視器材)。
(二)行政性安全
無數的保安措施以防衛發生危險:例如檢查受刑人和監禁室、監視探訪、控制書信往來、移到特別設置的安全監禁室。
(三)立即強制
採取別的方式和方法無法達成刑事執行法所規定的規範目的時,須立即採取一切合法的強硬手段。
(四)紀律措施
這是受刑人違抗義務時的處罰,具有鎮壓性。實施上述措施的方式必須符合憲法上的比例原則:只有在其它較為和緩的方式不能奏效時,方能對受刑人施以嚴苛義務及權利限制。這些措施必須與其目的形成恰當的比例,對受刑人不得造成過度傷害。
(五)社會安全
    談到安全,我們不能忽略所謂的「社會安全」概念。德國刑事執行著重社會安全。主要規範的是,監所管理員(觀護人)與受刑人之間如何相處。以往常因細故執行強硬措施,造成與受刑人發生衝突,而必須使用強硬手段鎮壓。那時肢體衝突有如家常便飯。
不過,現今的立法規範,監所不應首先以強制手段進行管理,而應從受刑人的角度來設計,只有在如此設計的管理方法無法奏效時,方可動用強制措施。根據我們的經驗,許多衝突經過對話便會顯著趨向和緩,這種方式往往能化解監獄中經常發生的暴力升級現象。這並非國家軟弱的表現,反而是國家強大的表現。這種處理方式能解除緊張壓力,為監所帶來和平,也因而更為安全。自從刑事監所採取這種處理方式後,真正發生衝突的情況便已大大減少。我在柏林任職的十六年期間,我不記得曾經發生過什麼真正的暴動或是綁架事件。此外,任用女性監所管理人員無疑對化解暴力進一步升級也有所貢獻。總的來說,監所裡的安全畢竟是由不同因素交互作用而形成的:其中包括相應的安全設施、符合專業的執行理念、訓練良好的管理人員、恰當的受刑人安置,以及具有個別差異的制裁措施。柏林的統計數據顯示,從二○○三到二○○六年只有三名受刑人逃出封閉式監禁。從二○○六年的四千一百十一名受刑人來看,這個數字是相當低的比例。
民眾的安全於是受到保障。
二、特殊受刑人群組的安置與處遇
立法者已針對特定的當事人設有特別的監禁準則。
(一)應有所謂的保安管束監禁
保安管束的方式是在監所執行的。這是針對那些雖已服刑,但對公眾仍具有危險性的受刑人所作的特別規定。在Tegel監所 設有獨立的監禁站,用以安置保安管束犯。該站目前共有二十九名保安管束犯。這種監禁方式有其共居群組及�或執行長期徒刑的處遇為判準(關於保安監禁的詳情請參考:Fr&uuml;hauf博士的報告)。
(二)應有收容在社會行為矯治所的特別危險的罪犯
該處所設置在監所裡,為了達到刑事執行的目的,配備了特別矯治工具和社會諮商服務。安置在這裡的受刑人原則上都是缺乏基本社會行為能力的,他們無法應付日常生活中所發生的衝突。
    若由於性侵案件判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法院指定須送到社會行為矯治所,則受刑人會被強制安置在社會行為矯治所。特別是因其社會及人格發展方面的障礙,恐會再次犯下高度危險罪行的人犯,會被安置在此處所。在此大多為性犯罪者,要接受社會行為矯治,必要時也包含強制治療。其他的受刑人,例如暴力犯,也可在某些情況下安置到社會行為矯治所,如果這種特別治療方式加上社會扶助能達到其再社會化之目的。而在矯治結束後,受刑人通常會移監回到正常執行的監禁。
三、Tegel監所執行長期徒刑的方式
接下來解說Tegel監所執行長期徒刑的方式。Tegel監所是德國最大的刑事監獄,具有安置一千五百七十個受刑人的容量。無期徒刑的受刑人在柏林都會先安置在Tegel監所。
Tegel監所在社會行為矯治設施之外,設有五個監禁場所,即所謂的分區監禁場所。分區監禁場所用以安置不同處遇的受刑人。因此有常規從刑和共居群組之分:針對販毒犯的隔離處所、針對長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特別具有危險性以及攻擊性的受刑人的安置場所,原則上針對不同的受刑人有不同的安置場所。
Tegel監所對於長期及無期徒刑的受刑人,原則上安置在第三和第五區。所謂長期是指五年以上的徒刑。第三區實際上稱為從刑執行區,第五區則稱為共居群組執行區。問題特別嚴重的受刑人,還未達到可以安置到共居群組的第五區執行處遇,或安置到社會行為矯治所的程度,就會安置到這個從刑執行的第三區。
也可以這麼說,在第三和第五區之間是一種執行的階段:第三區的受刑人必須努力達到執行計畫所定的目標,以便能被移監安置到第五區的共居群組執行場所。
四、無期徒刑的執行
(一)法律判決
    無期徒刑的判決,僅針對最嚴重的犯罪,特別是謀殺或特別嚴重致死的犯行。受刑人將被剝奪不定期或至少十五年的長期自由。基於人性尊嚴的誡律以及法治國家原則,應給予無期徒刑的受刑人也有重獲自由的機會。基於這個理由刑事法典規定,經十五年監禁後剩餘的刑罰可予以假釋緩刑。釋放的條件是,必須要有良好的社會行為預測診斷,而且受刑人對公眾不再具有危險性。有些無期徒刑的受刑人達到此要件時,監禁的時間遠超過十五年;有些無期徒刑的受刑人終身都不被釋放。在Tegel監所,此類受刑人釋放離監的平均時間為十八.五年。
    還有一些嚴重的犯案,其罪刑判決確定罪責重大,因此刑期非超過十五年不可。至於要至少服刑多少年(十七、二十、二十五或三十年)方可要求審議可否離監,法院大約在十三至十五年後才會予以審理。
(二)執行任務的三階段
無期徒刑的執行分成下列三個階段:
1、第一階段:服刑期滿約一至五年
    無期徒刑的受刑人監禁在Tegel監所第三區。例外:依賴毒品者須先在勒戒後取得戒斷證明。經法院確認屬於特別嚴重的罪犯,因此須服刑超過十五年者,此類受刑人第一階段停留在Tegel監所第三區的時間較長,其第二和第三階段大體上也同樣長。
2、第二階段:服刑期滿約六至十一年
    在第三區的受刑人若經證實具有群組共居能力者,則安置在Tegel監所第五區終身監禁的特別處所。其條件為,比方說,沒有特別處遇的要求(若有,則暫時安置在社會行為矯治所),或有充分的德語能力。外籍受刑人方面,這是很大的問題(在Tegel監所第三區有百分之五十此類的受刑人)。
3、第三階段:服刑期滿約十一年至其釋放離監
    倘若受刑人符合條件,應給予寬鬆處遇,並給予開放式監禁處遇。
(三)處遇方式的內容和方法
這三階段模式的監禁歷程提供了一個可預期的架構,讓受刑人在長期的監禁中,根據其服刑時間的長短,擬定並達到各個階段所規定的執行目的。從一個階段進入另一個階段的變化不僅使受刑人感受到進步,也促使他在監禁改變地點之中發展自己的人格,以及他對個人處境的適應能力。
尤其在第一階段,受刑人常常對其犯行和長期監禁的判決表現出極端反應。在這首先的服刑階段裡,並非不常見具有攻擊性、退卻離群和孤獨隔離的現象,甚至心理上產生對現實扭曲的現象。因此,在開始時常常需要獄方的危機干預。許多受刑人否認他的犯行,而在此時才真正明白了自己所處的境地。因此,這個階段的執行重點要先從認識犯行著手,鼓勵受刑人積極參與建構其刑事執行的目標。
於此銜接上導致受刑人犯行之缺失的善後處理:
要找到犯行的原因,比如交友不慎、對社會規範缺乏認識、日常作息不正常、缺乏情感聯繫能力、自我認識不穩而承受能力低、面對衝突和看不到前途出路時多以暴力解決。
處遇措施大致如下:
1.應該重新學習或先改善其社會行為模式,再進一步。
2.強化個人發展與培養成熟人格,也就是:強化自我負責、學習社會行為模式、提高忍受挫折能力、培養社會能力。
3.發展行動的多樣可能性:穩定日常作息、發展可實現的前景期望。
4.提供並促成內在與隨後外在的治療:例如尤其為性侵和暴力犯所提供的個人或群組的教育和矯治課程、諮商群組(酗酒、毒品、欠債等)、不定期心理治療和諮商、監所義工服務等。
5.持續派予工作任務及�或促成學業和職業訓練完成。
6.休閒活動群組:運動、協談群組及繪畫。
7.促成社會關係的建立:比如懇談時間、群體懇談時間。
    8.發展針對獄外前景的期望:在準備寬鬆處遇和釋放離監時,進行這種審慎、促進自我負責意識的訓練。
(四)寬鬆執行與釋放離監審查
1、必要性
如果受刑人的預測診斷是正面的,往往需要經年累月為他做好釋放離監的準備,以免讓他再犯。如果希望受刑人將來不會再犯,那就必須為他做好準備,讓他經過十二、二十或二十五年後,在嚴格的條件下,能有幾個鐘頭時間離開監獄,見識外面的世界。因為只有在最可能實現的條件下,受刑人才有可能一步一步找回真實的生活。受刑人長期生活在監所而與外界社會隔絕,尤其無期徒刑受刑人,早就習慣監所裡的特殊社會結構,因此必須在其受刑期間經年累月測試他是否有能力適應社會。可以考慮寬鬆處遇,以便受刑人在外也能延續在監所裡開始的治療(例如矯治等等),也提供他在工作、教育訓練和社會聯繫(例如有人照管的居住)方面的其它協助。
    因此寬鬆執行,尤其是長期受刑人的寬鬆執行,屬於刑事執行法中最重要的處遇措施之一。但有許多個案不能考慮寬鬆執行,那是基於安全理由,寬鬆執行無法為社會大眾負責。本人在Tegel監獄見過一些受到無期徒刑的囚犯,即便在監禁二十五年之後也無法施予無人照管的寬鬆執行。
2、法律上的要件
被處以無期徒刑者,最早必須服刑期滿十年方可施予寬鬆執行或移監到開放式監所。其要件是相當嚴格的:依據刑事執行法不得有逃獄和違紀之虞。可能受到傷害的法益愈大,寬鬆處遇審查的要件就愈嚴格。司法監所訂有廣泛而詳盡的規則,必須嚴格遵守行動指示,方能容許寬鬆執行。
    鑑於寬鬆執行的重大意義,允許寬鬆執行之前,司法部的諮詢委員會具有最後准駁的權力。這個準備工作需要製作一份犯罪審查意見書。若監所為一位無期徒刑受刑人提出正面的合法預測診斷,則該預測診斷須有犯罪審查意見書為支持。對於預計服刑十五年的受刑人,這種審查意見書至少也要在服刑期滿十至十二年後才能提出。這份審查意見書評估的是短期、中期或長期的社會及犯罪預測診斷,其任務在於闡明受刑人在社會化、犯罪學方面(例如推測可能犯罪的因素、前科、該案的犯罪動機和犯案情節、犯案後的行為、態度和反省),同時說明犯案經過,並審查是否適合寬鬆執行,以及提交進一步的執行建議。必要時,還要求提出另一份審查意見書。
3、寬鬆執行的執行過程與成功案例??個人在監所的經驗
多年來本人在司法部諮詢委員會服務,尤其負責審查無期徒刑受刑人;根據我的經驗,發生逃獄和違紀的危險情況,非常少見。
    一向重要的是,在寬鬆執行時要同時施予持續的、專業的照顧,要有結構和輪廓清楚的學習視野,而且要有計畫地一小步一小步進行寬鬆執行。而寬鬆處遇在柏林濫用的情形:核准十萬零一千三百零二人只有百分之○.一一不回監所。
    天天在監所裡見到的無期徒刑受刑人,他們比其他受刑人更少因出狀況而受到注意。對他們通常並不需動用到特殊的保安措施。這些受刑人大多很安靜、愛乾淨、能適應環境,而且幾乎從來不給監所製造問題。在約有一百一十名無期徒刑受刑人的Tegel監所裡,所長向我證實情況確實如此。其理由是,有別於受到保安管束監禁的受刑人,無期徒刑受刑人往往並沒有長期的犯罪生涯。毋寧只是在一次的衝突狀況下犯下罪行,例如人際衝突,或是出於感情關係導致的犯行。這類的罪犯往往相當自責。再犯率研究報告顯示,嚴重的犯罪再犯率極低。通常無期徒刑受刑人並沒有什麼大問題,反而是那些反社會的罪犯才會一犯再犯。不過,為這類的罪犯設有保安管束的制度可以適用處理。
柒、結論
德國的刑事執行體系,儘管有種種缺失(例如監所管理人員不足、安置監犯過多、部分監禁場所老舊),仍算是成功的。由於在法治國家的基礎上,我們不考慮死刑,而且並非所有的重罪刑犯皆可處以無期徒刑(順道說,那會是根本無法負擔的做法),在這種體系之下,按照多數的見解,也無其他替代辦法。更嚴厲、更嚴峻和更長的刑罰也不會帶來社會安全。以美國為例,即可得知。
本人可以大聲清楚地說:任何體制都無法達到百分之一百的安全。但德國的司法體制確實能明顯降低危險。當然,我們的刑事執行也經常受到公眾質疑。只要發生重大刑案,經過媒體渲染,在德國也會引發一些反射動作,高喊要判處重犯死刑或終身監禁。但依據法治國家的原則,我們不容許這麼做。民眾的憂懼我們固然必須嚴肅面對,但我們仍然必須堅守立場。現代化的處遇執行確實會產生出社會安全!因此,我們必須將司法執行視為公共事務,將之透明化,並對外界說明,讓人們瞭解其中的道理。
因此,總的來說,我們可以確定:確實有很理性,而且可以實行的死刑替代方案。で(本篇已授權收錄於月旦法學知識庫及月旦系列電子雜誌Ewww.lawdata. com.tw)

作者: 小媛    時間: 2011-9-15 09:55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怕文章內容提到網站管理者不喜歡的文字,所以 全文就不貼過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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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陳志祥:廢除死刑之配套措施及漸進方法
http://mypaper.pchome.com.tw/rain0408/post/1240085524
(作者陳志祥╱基隆地方法院法官)
【93年7月22日 自由時報】 @ http://www.libertytimes.com/

-=-=-=-=- 以下內容由 小媛2011年09月16日 07:20am 時新增 -=-=-=-=-
[補充]死刑存廢的新思維
p180
與談人:陳志祥法官
主張廢除死刑可以講很多理由, 但我認為最根本的理由是,
人的生命是神聖的, 是不可侵犯的, 只有他自己可以決定
他自己的生命是否要結束, 沒有任何人包括國家, 可以結束
另一個人的生命, 這才是最重要的.
台灣有一個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我是唯一一個參加的法官,
法官會參與這樣的議題的人不多, 主要是我們在裁判上會
看到很多個案, 關於被害人的慘狀我們會越看越氣,
所以我會常常跟比我資淺的法官說,當法官的正義感適度就好,
不能太強烈, 他們覺得很奇怪, 問我為什麼?
我說:正義感這三個字很好聽, 但是你仔細想想,
正義感的意思是什麼? 比如你有時候看到別人被欺負,
你會生氣, 當他打回去的時候, 你會獲得滿足,
或是這個人被制裁了之後, 你會滿足,
事實上, 他的本質是來自恨而不是愛,
換句話說, 正義感的本質是來自一個恨念的解消,
所以你當法官, 當檢察官的時候,
如果你不斷地看卷宗,
不斷地去揣測被害人的感覺時,
你就會以被害人的感覺來代替自己的感覺,
你心中的恨念愈強, 判下去刑就會愈重,
法律人最重要的就是冷靜, 理智,
適度的正義感就可以,
太強烈不好.....
作者: 小媛    時間: 2011-9-23 13:12
標題: [討論]來討論 [ 該不該廢除死刑 ] 吧...
摘自:
死刑存廢的新思維
P241[與談人:陳志祥法官]
刑法階段性的嚇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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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我們在談這個話題的時候, 有人就會說治亂世用重典,
壞人那麼多,判的愈重愈好;那我是說我們刑法有個位階,重罪要重刑,
輕罪要輕刑, 這個當然源自於憲法比例原則的概念,
在刑法叫做罪刑相當.
如果死刑這麼有用的話, 那其實就把所有刑法都廢掉,
只制定一個叫做亂世重典法, 第一條兩項,
第一項犯罪者處死刑, 第二項什麼叫犯罪,
殺人,詐欺,放火...,通通都他死, 若每個人都怕死,
從此回歸大同自治就天下太平了嘛.
既然不可能這樣就表示說刑法有他階段的功能,
如果你今天罵人就死刑的話,那打人也不怕了,
打人就死刑那殺人也不怕了,
歹徒會愈來愈殘忍,這個在犯罪學裡叫殘忍化效應.
作者: 小媛    時間: 2015-6-3 10:46
本帖最後由 小媛 於 2015-6-3 07:47 編輯

以下轉貼自2010年我在此論壇發表的文章,
今天稍作修改,之後有時間再來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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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該從何說起呢...其實我自己內心也是充滿 矛盾....
有些人,  是殺人魔...殺人不眨眼... 殺人像殺蟑螂一樣...
殺得理所當然 , 毫無悔意....(在此先排除 仇殺, 假設是單純 臨時起意 且符合刑法271條1項所有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之審查 )

像這種人 我實在不知道 為什麼 不讓他 趕快 消失在人間 呢?
若牽扯到 無形 的因素...那我的問題更多....

1. 是否有可能 某些殺人者  是 受 外靈 影響 , 而起念憤而殺人…

    ( 但 那也有可能  是自己心情不好...所引來的...然後, 回家又剛好被老婆罵  [ 這又要再分  可能平常就被罵, 跟 恰好 那時回家被罵] ...)
      
      因為  若是 平常就被罵 , 那積怨多時 , 可能 會多砍幾刀 …

2. 若是  本該 判 死刑 的 殺人魔 , 而 法官 於心不忍
    總覺得  殺人魔  總有一天 會清醒 變 正常 ,
    而不判 死刑  ,  那  上天 (老天爺) 會如何處置 呢?

    又若 那殺人魔 剛好 遇到 大赦 被假釋 甚至 不用再服刑,
       出來又 殺人,  那這筆帳 ,  法官 要不要 負一點責任呢?

3. 法官 的 旁邊  是 否   都會有 [ 無形 ] (老天爺的分身之類) 在指示 該不該 判 死刑 ,  或 其他 重刑  呢...

  ( 基本上, 冤獄 某種程度上,或許也是上天"集合"各種 "因緣"  的結果吧...)

4. 還是 從 殺人魔  意欲(想) 殺人 到 被 判 死刑 , 冥冥之中
    都早已 安排 好了呢?....

唉...還有太多太多的問題...一時間 也不知 該如何表達才好...

不過 , 我知道 靜師 認為 :  只要是 壞到無藥可救 , 一律全殺...哈....

我也是很贙成...總覺得....為什麼社會上要留一堆 殺人魔 在那裡 嚇 好人 咧...

讓好人 每天 都過得 提心吊膽 的 日子...
(雖然 殺人魔 可能 曾經 是好人...)

只是 ,  好人 有時候 也會 變成  壞人....

想當 好人 或 壞人 , 善惡 只在一念之間....

如果一個人,
有時候 是好人 有時候 是壞人...

如果此人能[用盡一切方式]讓自己大部分時候
心存善念, 應該就 是好人吧...呵...

例如:
(以一個人 的 心念 時間  來看,
一天20小時 心存善念 vs. 一天20小時 想著如何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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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補習班的老師說:  為什麼會有 [被害人保護法] 的出現,
     是因為 社會沒把 壞人 教育好 , 才害得你被害 ,
    所以 國家要補償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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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僅供參考 , 如有得罪 , 懇請見諒~
後學智慧不足 仍在學習中~
作者: 小媛    時間: 2016-3-29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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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精神病知識不足
隨機殺人在以前不可思議,沒有人毫無理由地殺害素無淵源的陌生人。根據人類基本理性,人不會無故殺人,但戰爭中屠殺無辜百姓的事件自古以來多不勝數;現在的恐怖攻擊也是屠殺無辜之人。或說戰爭、恐攻有其各種原因,但屠殺無辜民眾仍然在理性上難以自圓其說。
兇手固然與被害女童無冤無仇,但他的精神狀況構成了他逞兇的內在邏輯,並非沒有原因。這麼多精神病患走在路上,有如移動的炸彈,怎不令人恐懼。
這樣的案例告訴我們5件事:
1、政府對精神病的防治從未用心,社會也缺乏矯治精神病患的機制,精神科醫師太少,也不受重視。兇手絕非突然發瘋,應該在之前就有線索,或言語怪異,或行動反常,旁邊的人可能都知道,但也懶得自找麻煩,就隨他四處行走。
2、對精神病患的兇手沒有追蹤研究,以至於不了解他們的行為模式,任由他們失控再說。進步國家對精神病罪犯,特別是隨機殺人者,都有學者專家進入監獄或療養院進行深度訪談與研究,找出他們犯罪的背後因素,作為對潛在危險病患的預警處理SOP。
3、法律對這類殺人案的規範不夠精細,很多罪犯可以藉精神病為理由逃過法律的懲罰,而讓受害人家屬悲憤難平。
4、從學校到社會,對精神病的教育與知識不是太差就是不足,以致無法判斷言行奇怪的人是否正常。
5、家人總認為有精神病患的家人是很丟臉的事,通常不帶去看醫生,也不願面對現實,以致病越來越重,一遇刺激便發作而不可收拾。

顯現國家無知輕忽
此案再度顯現出從家庭、學校、社會、法律到國家多麼輕忽精神病的現象,也多麼無知。研究報告指出,精神病患的比率逐年成長,意謂著我們每個人遭到隨機攻擊的機率也越來越大。


作者: 小媛    時間: 2016-3-29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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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對「無差別殺人」的法律對策(林忠義)
2016年03月29日       更多專欄文章
台北市內湖區甫發生4歲女童遭受疑似精神病患殺害而身首異處的慘劇,令人震驚與傷痛。第一時間有立法委員表示:「將會提出《刑法》第271之1條修法,凡是故意殺害12歲以下孩童者,皆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希望司法委員會盡快排入議程審查」等語。然而這樣報復性的法律對策有用嗎?值得深思!


我國《刑法》的存在價值就是保護較為重要的生活權益,也就是法益(Rechtsgut),對於侵害法益的犯罪人,科與國家所能給予人民的最大惡害—刑罰。因為刑罰帶有痛苦性及很多副作用,例如剝奪其自由,讓他入監,就是一種痛苦,而即便服完刑,標籤化的作用,會讓犯罪人謀生較為困難,其家庭也可能遭受鄰居異樣眼光,這都是副作用。因此《刑法》這套規範對一般民眾最有威嚇力!
從而我國行政或立法機關每次遇到重大治安事件,常常不假思索的就想要以「治亂世用重典」來解決,提高刑罰就對了,問題是這樣的修法已經紊亂了刑罰的體系,難以依據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秘密→財產這樣的高低法益位階,去定位侵害這些法益時該有的高低刑罰對待,以致於違反比例原則,使刑罰配置輕重失衡。

血脈賁張深惡痛絕
本件隨機殺人案件,即使犯罪人是一般正常成年人,依既有的《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就可以由法院斟酌不同的殺人情狀,充分評價其行為惡性,給予適度的刑罰,真正可惡到了極點,有必要與社會永久隔離,本條最高不是可以判處死刑嗎,筆者不理解提高殺害12歲以下孩童其法定刑最低為無期徒刑的意義何在,剝奪法院依憑不同犯案情節,予以高低刑罰的不同對待,而去限定最低僅能判處無期徒刑,很有可能違反了《憲法》的平等原則。
其實,殺害自己父母與殺害幼童,同樣讓人血脈賁張,深惡痛絕,所以日本如同台灣一樣其早期《刑法》第200條規定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然而日本最高裁判所於1973年透過大法庭判決,宣告該條規定違憲而無效,理由是「已遙遠超出為了達成立法目的的必要限度,比起普通殺人的法定刑有顯著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使得日本後來修法時刪掉該條規定。
本件殺人案發生在近中午人潮熱鬧之處,犯罪人與該4歲女童毫不相識,殺害手段又如此殘忍,以其曾至精神科就診紀錄觀之,不能排除乃精神病患殺人事件,倘若其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已達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的程度,我國《刑法》因其無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將無法處罰他;若並非不能辨識行為違法,而係顯著降低辨識能力時,則得減輕其刑。這時候面對該精神病患具有暴力傾向的社會危險性,既不能讓他入監服刑,或因減刑很快出監,毫無疑問《刑法》必須有其他處置方式,也就是監護處分,讓行為人進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這個相當處所一般是指精神專科醫院。

調整監護處分期間
讓人苦惱的是,現行監護處分最長期間只有5年,是否該增加監護處分可以達更長期間,以免很快出來殺人放火,只是期間真的過長,又會影響精神病患的人權,值得細細思量。又倘法院判決一開始宣告監護處分非最長期5年,例如僅宣告1年,但執行檢察官於執行監護處分期間發現有延長必要,可以向法院聲請延長最高至5年嗎?很多法院的裁定認為可以,但法務部卻忽略《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認有延長之必要時,得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延長其處分之執行」的規定,近來函示不可以向法院聲請延長監護處分期間,使得監護處分期間彈性規定消失,對治安維護產生重大影響。
最後現行法制沒有強制設立專責監護處分機構,法務部便責由各檢察署自己尋找適當醫療機構簽訂契約,問題是這些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容易煽動或欺負其他一般精神病患者,甚至威脅、攻擊醫護人員,使得很多精神科醫院裹足不前,讓各檢察署不容易找到適合的監護處分機構。
所以面對精神病患殺人事件,正本清源之道是立法調整監護處分期間,加長且使其具有彈性,有必要則延長之,當然不能無限度給予過長監護期間。此外,應規定設立專責監護處分機構,給予正規有效的精神醫療或輔導。待監護處分期滿,若無法根除該精神病患的暴力因子,則應由衛生福利部依《精神衛生法》等相關法律,繼續關切其生活,並適時給予治療,這樣才能防免不定時炸彈的再度引爆。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作者: 小媛    時間: 2016-3-29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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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童案的法律思考(施兆聰)
2016年03月29日   
昨日在台北市內湖區4歲女童因遭割喉而不幸往生,女童的母親在言談中堅毅並勇敢地點出了問題的核心──是在家庭、社會與教育層次。近年來,自鄭捷捷運殺人案以及多起兒童的兇殺案後,社會上普遍瀰漫著應加重刑罰,甚至不乏見解認為虐殺12歲以下兒童應採唯一死刑,或是犯罪行為人及其家屬在刑事責任上應全採「連坐法」,以儆效尤。
事實上,採取上述作法是否能夠有效杜絕相關情事的發生,恐怕要持相當保留的態度;此外,若將矛頭一味指向廢死聯盟,這樣不僅太過廉價,也有失公允或是流於自我安慰,因為直至今日為止,台灣從未廢除死刑,而且近年來馬政府也同時有效執行,卻無奈地未曾止息此類不理性之憾事。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若使民常畏死而為奇者,吾得執而殺之,孰敢。常有司殺者殺。夫代司殺者殺,是謂代大匠斲。夫代大匠斲者,希有不傷其手矣。」這是兩千多年前老子留給我們的智慧,首先便告誡統治者,當民不畏死時,以死懼之,將無動於衷;再來告訴我們刑賞是國之利器,不可濫用,濫用則失效;同時這段話也標示了司法官超然獨立的立場。儘管時至今日,國內外的法律與刑事政策論著豐富,但大抵仍不逸脫於前述宗旨。


須拋棄獵巫式想法
家族團體責任制度曾在中國施行數千年,刑事上的族誅連坐之制,也是一直到百年前清末時始完全廢除。家族是社會的經濟單位、政治單位,也是責任單位,這是本於君臣、父子、兄弟關係上所引申出的結果,但現行法制在刑事方面,罪止於一身,這不僅是個人作為一個獨立的主體,其自己責任的確立,在西洋與我國法律思潮上亦有其意義。實難想像在民國已逾百年之際卻仍有家族連坐法的呼聲,獵巫式的想法若不能拋棄,走向一個健全、受人民信賴的法治國家,恐怕台灣將還有一條漫長的道路。
不管是採取唯一死刑的立法,或是制定家屬刑事責任連坐法,其目的無非都是在使潛在的犯罪行為人們會畏懼刑罰效果或顧慮家屬處境,而不敢或是放棄犯罪,但近來的幾起命案,犯罪行為人的心智、精神狀況多有異常,或是「主張」有異常,此類人士是否會因為畏懼死亡而放棄犯罪?或是因為擔心家屬將受牽連而中止犯行?倘若真已泯滅人性,那麼此些制度的效果將值得思索。倘若我們至今仍不能正視社會深層與結構性問題,而是鴕鳥心態或逕採嚴刑峻罰,只怕將來台灣縱使已有獨步全球的刑事制裁,但這類事件卻無停止,仍要頭大。

台灣大學碩士生

作者: 小媛    時間: 2016-3-29 11:13
本帖最後由 小媛 於 2016-3-30 06:57 編輯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44834

法律白話文》死刑存廢的百年論辯(二)-從法律的目的出發
許多死刑存廢的論辯都是以「死刑無法遏止犯罪」、「死刑無法恢復被害者傷痛」、「死刑成本較低,不用花錢養兇手」等論點出發,而這些論點的共同特徵是屬於 Z>B的功效主義式論述,換言之,以衡量死刑的效用與成本。本文則試圖提出不同觀點:會不會有些事情是不論多Z>B都不可以做,或者是B>Z都還是要做的?

作者:法律白話文| 2015-06-12 10:45

法律白話文
死刑的本質就是殺人,應該所有人都不會有意見。許多死刑存廢的論辯都是以「死刑無法遏止犯罪」、「死刑無法恢復被害者傷痛」、「死刑成本較低,不用花錢養兇手」等論點出發,而這些論點的共同特徵是屬於 Z>B的功效主義式論述,換言之,以衡量死刑的效用(犯罪防治、滿足正義感…)與成本(一顆子彈、養他一輩子…)。本文則試圖提出不同觀點:會不會有些事情是不論多Z>B都不可以做,或者是B>Z都還是要做的?因此繼上一篇「死刑的存廢論辯-從刑罰的目的」,我們這一篇嘗試帶著讀者從更抽象的角度思考這個問題-也就是死刑究竟符不符合「法律」的目的。

*本文相關論述參考自模擬憲法法庭的模憲字第3號判決而加以簡化為非法律人用語,特此說明。

死刑的目的

我們透過死刑來實現正義、來預防犯罪、來彌補被害人及其家屬…,而交換的代價就是犯罪者的生命權。但是我們必須問:死刑這一套流程是不是真的有把所有人的利益納入考量。而這個問題必須分成兩個階段來思考。第一個階段是宏觀地討論一個經歷被逮捕歷經審判到最終送上刑場的人。第二個則是微觀地一針見血地討論犯下滔天大罪(如希特勒)且鐵證如山毫無瑕疵而被定罪的人。


我們透過死刑來實現正義、來預防犯罪、來彌補被害人及其家屬…,而交換的代價就是犯罪者的生命權。(圖片:dgnews.sduhsd.net)

誤判作為死刑的代價?

死刑這套制度不是電腦操作的,從警察逮捕、檢察官起訴、律師辯護到法官定罪,可以說是由人來決定人的命運。而這套制度不可否認的會有誤判,而誤判也確實發生過,也沒有人敢保證未來不會再有誤判。我們是否應該想想,死刑這套制度是否真的把所有人都考慮進去?包括受到誤判的那個人,而當我們是慘遭誤判的那個人時,我們是否會心甘情願地說:「我也曾經享受過死刑帶來的好處,所以遭到誤判也不過就是用我的生命為這個社會付出一點成本而已?」

因此死刑其中最遭人詬病的點,就是我們用他人的生命做為誤判的代價,交換我們想要追求的美好社會。而反對廢死的人則會反駁,在所有人類的制度都有瑕疵,高速公路可能會垮、飛機會掉下來、紅綠燈會壞掉、立法院根本就在打架、監察院其實是蚊子院,制度有瑕疵就是要改進,而不是因噎廢食地廢除制度。換句話說,反對廢死的人會這樣回答:「法律早就考慮誤判的狀況了,我們有再審、非常上訴、大法官釋憲…,但是你不能期待他會做到一百分,因為沒有任何法律甚至是人類制度是必須完美才能實施」這樣的對話到這裡是無解的。


誤判作為死刑的代價?(圖片:theproscons.com)

罪大惡極的之人仍然不可殺嗎

因此本文認為,討論廢死議題的人必須直接面對最根本核心的問題:面對犯下滔天大罪(如希特勒)且鐵證如山毫無瑕疵而被定罪的人,不僅沒有誤判,這個人還一點都不想改變自己想法而「毫無教化悔改」之可能,我們是否就可以把他送上斷頭台,還是我們應該堅持殺人就是不對?

而在這樣極端的情況下,支持廢除死刑的法律人就會拿出最後的王牌(Trump):「生命權」。他們會告訴我們生命權是至高無上的,是人性尊嚴的根本。

人性尊嚴之目的在阻止一個人淪為客體、純粹的手段、或是可任意、可替代的物,由於死刑制度將死囚純粹當作是國家權力行使的客體,系爭規範以死刑剝奪人民之生命權作為刑罰之手段,人性尊嚴將因生命權之剝奪而失其附麗。

完整內容請看: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44834



作者: Melody    時間: 2016-4-3 09:58
有人說:台灣最美的是人
台灣新聞媒體報導品質也是眾所皆知,這姑且不論
但看到那麼多忿怒民眾追打兇手
那麼多民眾自發的對小女孩獻上祝福
接著是對小女孩母親群起而攻之的鄉民

只能說,我們都不是當事者,真的無權在這時刻去評論受害者家屬
無論受害者家屬言行舉止為何,都是當是人的選擇
就算言論自由,就算每各人看法與歷練不同
幫不上忙還出言攻擊受害者家屬是非常失當的事

也不知群眾行為是否被媒體灑狗血式劇情洗腦
非要哭到哭天搶地死去活來才算是悲傷?
突然想到台灣特有行業-孝女白琴
人家媽媽還有三個孩子要養要保護
我相信她無論如何,為了孩子也要堅強穩住自己,才能處理好後續的事
現在的人留點口德很難嗎?

作者: 建凱    時間: 2016-4-8 00:28
Melody 發表於 2016-4-3 09:58
有人說:台灣最美的是人
台灣新聞媒體報導品質也是眾所皆知,這姑且不論
但看到那麼多忿怒民眾追打兇手

其實我看了燈泡媽媽一路上的回應,我反覆的思考, 換做我我有沒有辦法做得更好? 可惜我想了很久, 答案是沒有, 而且不只沒有, 可能會很差. 她的確值得我學習. 人類病很久了, 只是因為大家都病了, 所以沒有人發現自己病了. 尤其是台灣人, 最可憐的是一直認為自己最健康, 可是看來並沒有比別人好多少.

我以前在看經典時, 一直以為我可能知道何謂"遠離顛倒是非", 但隨著年紀的增長, 我只一直發現我從來沒離開過, 而且是完全無力遠離, 一想遠離現實就會強迫我行為變成完全的與現實顛倒是非的人, 但這根本不是遠離, 而是更融入. 讓我對"遠離顛倒是非"慢慢有了一個跟過去不同的思維看法, 心的遠離, 比人的遠離更重要太多了. 但知道簡單, 做又是另一件大工程了.

人類千百年來, 本來就是大欺小, 強欺弱, 惡人控制善良人的情況, 千年前是, 百年是, 現在依然是, 未來也不會不是. 只是我們過去有專制的統制, 限制了惡人行惡的範圍, 一般人過著平凡的日子, 倒也很快樂. 可是現在人太強調, 個人主義, 自由至上, 每個人都認為自己的想法是對的. 如果, 真的是這樣, 我倒不那麼擔心, 問題是事實證明, 人的內心跟社會一樣, 也住著善良與不善良的想法, 不善良在講究自有思維的情況下, 終究會把善良的思維慢慢壓抑, 不做壞事, 可能只是怕報應, 但不善良的缺點:眼光短淺,自私自利,智慧不足,就一一浮現,而且會傳染. 現在大家都說, 這些事情愈來愈多了,  但我都說不是變多, 而是浮出來了. 我在學校20年了, 我就看著這個現像形成, 學校的老師真的是全都是老師嗎? 我只能說, 不是沒有, 只是大家看到台面上的老師先請"忽略", 至少在我待的環境是這樣. 所以由小看大, 社會上打著正義大旗, 說別人多差的, 又說自己多好的, 都一樣. 而這些人在社會上就是社會認定的效法典範.

而這些人是現在才這樣嗎? 不是的, 早就是這樣了, 只是以前大家都包裝起來, 現在只要會說話, 臉皮厚不管它三七二十一, 這些事情就出現了. 差別只是不會這樣做的人, 天天活著無助恐懼的日子而已.

那我們該如何是好呢? 說真的我不知道, 我只知道這樣的日子, 讓我學習到更多, 體會到更多, 雖然壓力大, 但我抱著今日不受苦, 未來還是要受的心境, 一路看著自己顛顛倒倒的走下去. 回頭看過去, 我也做到了很多其實我當時根本想都沒想到的事, 這如果在太平的日子, 我是不可能做到的, 想想這也算是一種福氣吧!

寫那麼多, 也只是分享給大家, 可以心情低落, 但不要失去自己內心, 苦難的日子也是有好過的人. 日子不好過了, 不要再讓自己心也不好過. 這一年在紫微斗數是一個好年, 有很多過去沒有面對的事, 今年一定會面對, 只要勇敢過面對, 就會有轉機. 而天年不好也是必然的, 大家身體也要多保重, 人多的地方千萬不要去, 互相鼓勵.
  
作者: Melody    時間: 2016-5-27 08:12
加油!加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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