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表於 2007-12-18 13:09:36
|
顯示全部樓層
[轉貼]重要生活資訊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公參字第0960006445號
受文者: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孫慶餘 君 代理人:連元龍律師、陳延華律師
主 旨:有關 貴公司被檢舉刊登「房屋網站流量最大」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乙案,經本會96年7月26日第820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檢舉人95年2月8日以及同(95)年4月25日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應於文到15日內,以郵政劃撥帳號「16128636」或臺灣銀行群賢分行帳號「162001000782」,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或電匯單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傳真號碼: 02-23974997 ),或逕向本會(地址:台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12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四、另貴公司案關廣告有關「影音房屋量最多」、「影音房屋件數第一」、「影音看屋畫質第一」、「影音看屋速度第一」、「影音物件內容第一」、「單店績效最高全國第一」等之表示,依現有事證,雖尚難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情事,惟為避免爾後觸法或影響交易秩序,本會96年7月26日第820次委員會議決議,對於貴公司前開各節表示應予警示,按廣告中倘宣稱自身產品「第一」、「最多」等客觀之最高級用語,須有銷售數字或意見調查等客觀數據為基礎。貴公司前揭廣告用語,除未載明廣告所據之時點或監測與紀錄之期間,且語意模糊,無客觀具體意涵,致消費者無足查證,該等競爭手法究非以價格、數量、品質或服務為效能競爭之常態,對於公平競爭秩序之導正終非屬正面之商業手法,為促進市場回歸以符合商業倫理之效能競爭,貴公司嗣後廣告時,應避免使用無客觀事實依據之最高級用語,倘廣告中引述數據資料,應載明資料之來源、資料比較之對象及期間。
主任委員 湯金全
http://www.ftc.gov.tw/FTC_ADDS/upload/2005662/0960727_001_096d125.htm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公處字第096125號
被處分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22760834
址 設: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191號1樓
代 表 人:孫慶餘 君
地 址:同上
代 理 人:連元龍律師
陳延華律師
地 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125號4樓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廣告及公司網站宣稱「房屋網站流量最大」,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三、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事 實
...
http://www.ftc.gov.tw/FTC_ADDS/upload/2005662/0960727_002_096d125.pdf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公處字第096174號
被處分人:大台北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22298764
址 設: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2段130號3樓之1
代 表 人:林蕭玉 君
地 址:同上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房屋仲介廣告上,就銷售建物之總面積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三、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事 實
....
http://www.ftc.gov.tw/FTC_ADDS/upload/2005737/0961130_002_096d174.pdf
-=-=-=-=- 以下內容由 Melody 在 2007年12月18日 01:49pm 時新增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公壹字第0940002511號
受文者: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孫慶餘 君
主 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所使用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中有關「委託期間」之記載,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乙案,經本會94年3月31日第699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檢舉人93年7月23日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應於文到15日內,以郵政劃撥帳號「16128636」或臺灣銀行群賢分行帳號「162001000782」,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或電匯單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傳真號碼:(02)23974997),或逕向本會(地址:台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12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之規定續行處理。
主任委員 黃宗樂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公處字第094037號
被處分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22760834
址 設:台北市信義路4段191號1樓
代 表 人:孫慶餘 君
地 址:同上
被處分人:鴻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13085136
址 設:台北市敦化南路2段2號5樓
代 表 人:廖本勝 君
地 址:同上
前二人代理人:連元龍 律師
陳瓊苓 律師
地 址:台北市長安東路1段18號7樓703室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被處分人使用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中對於「委託期間」之記載,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三、處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處鴻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案據檢舉人來函檢舉略以:國內房屋仲介業所使用之委託銷售契約書分為「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及「一般委託銷
1
售契約書」。倘委託人與房屋仲介公司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則委託人於委託期間內不得自行出售或另行委託他人就委託標的進行仲介銷售,否則須賠償。而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處分人永慶房屋)授權鴻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處分人鴻運通公司)提供予各加盟店使用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約定:「委託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如乙方在此期間內收受定金或價格業經買賣雙方合意,委託有效期間延至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簽訂日止;甲方同意乙方自簽訂本契約之日起至委託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得進行銷售及刊登本標的物(含照片)有關之廣告,以促成交易。」使委託人誤判委託期間之屆滿日,因可能衍生違約責任致無法在公平合理情況下進行交易。被處分人等顯係有意將委託期間藉此潛藏方式延長3個月,危及公平競爭機制及市場交易秩序之安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
http://www.ftc.gov.tw/FTC_ADDS/upload/9404/094d037.pdf |
|